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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权·诉讼·仲裁法释与服务 → 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仲裁相关证据将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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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仲裁相关证据将承担不利后果
发表日期: 2011/6/27 21:11:53 阅读次数: 147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011年6月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仲裁相关证据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为保证职业病诊断工作顺利开展,草案对职业病诊断中提出的劳动仲裁规定了特殊的程序要求: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决。

  草案还规定,仲裁过程中,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修正案草案,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15日之内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消息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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