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医疗纠纷】
┝ 专题论坛
┝ 典型案例
【医疗规范】
┝ 地方医疗法规
┝ 国家医疗法规
【公司法专栏】
┝ 企业组织
┝ 企业改制
【公司法案例】
┝ 公司法案例
【维权·诉讼·仲裁】
┝ 劳动仲裁法律
┝ 劳动维权案例
┝ 法释与服务
【涉外专栏】
┝ 涉外法律法规
【金融投资】
┝ 金融投资政策
【环境维权】
┝ 环境保护政策
【赔偿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
┝ 工伤事故赔偿
┝ 综合性法规
【赔偿案例】
┝ 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 工伤事故赔偿案例
【破产法律法规】
┝ 破产法律法规
【债务纠纷及案例】
┝ 债务纠纷案例
【破产操作实务】
┝ 实务操作
【破产债权论坛】
┝ 破产债权论坛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白领维权 我不是沉默的羔羊
 居民健康卡管理办法(试行)
 西安市医疗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公司章程(样本格式)
 关于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评估工作的通知
 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及编制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相关文件
 国办发布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主要工作安排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涉外专栏涉外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表日期: 2022/12/27 18:50:31 阅读次数: 72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2年8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4日

  法释〔2022〕1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2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2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便利当事人诉讼,进一步提升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一)争议标的额大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重庆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辖区中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各战区、总直属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所辖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二)案情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三)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法律、司法解释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亿元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第四条  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经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一个或数个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

  依据前款规定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该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相应的管辖区域。

  第五条  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专门的审判庭或合议庭审理。

  第六条  涉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以及涉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案件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受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相关新闻:

  最高法民四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消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