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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投资金融投资政策 →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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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发表日期: 2019/3/12 8:43:01 阅读次数: 218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强化正面激励,并做好保密等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受理、奖励非法集资举报的部门,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电话、奖励联系电话或其他接受举报和实施奖励的方式等。

第三条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

(六)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六条  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对于跨省份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七条  奖励程序的设定应有利于鼓励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迅速组织核查,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按规定做出奖励决定。各地可采取“一案一议”或集中处理的方式对举报线索进行认定和奖励。采取集中处理方式的频次不能低于每年两次。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予以认定和奖励。

 

    第八条  各地应结合地方经济实力、财政收入水平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需要,综合考虑举报线索的价值、涉及金额等因素,确定具体的奖励标准,所需资金纳入地方各级政府预算。

 

第九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四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条  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举报内容应当真实。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应指派专人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并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办法制定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建立健全非法集资举报的受理、核查、协调、处理、督办、移送、统计和报告等制度。本办法发布实施前,部分省份已出台实施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的,可参照本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于20161231日前,将本地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报送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上季度本地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消息来源: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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