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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服务专业服务 → 最高法:审案应参照指导性案例不得借题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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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审案应参照指导性案例不得借题发挥
发表日期: 2011/12/21 22:03:52 阅读次数: 147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一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与以往发布的案例有何不同?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老百姓如何参与案例指导工作?带着这些问题,《法制日报》记者今天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 

  百里挑一“身价不菲”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4个指导性案例,是最高法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从各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推荐的100多个案例中遴选出来的,可谓百里挑一。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介绍说,最高法建立了一套严格的工作程序:案例指导办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确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挑选;挑选出来后进行论证、完善,然后送最高法相关业务部门征求意见,听取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请最高法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委会讨论同意的,才能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 

  千锤百炼的指导性案例有何与众不同? 

  这位负责人表示,指导性案例是规范用语,只有符合规定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发布的案例,才能称之为指导性案例。以往发布或刊发的案例和今后通过其他途径刊发的各类案例,只能视为有参考作用的案例,都不得称为指导性案例。 

  “更为重要的是,指导性案例所确定的裁判要点,对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作出裁判具有指导作用,即在根据法律、有关司法解释作出裁判的同时,各级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并可以作为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加以引用。其他任何形式的案例均无此效力。”这位负责人说。 

  参照以裁判要点为限 

  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参照指导性案例,据记者了解,规定对此并没有作明确要求。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表示,正确运用指导性案例,要准确把握指导性案例中“裁判要点”所归纳的指导信息,不得超越裁判要点的指导意见借题发挥。 

  他举例说,本次发布的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其裁判要点就是:中介公司与买方在合同中约定不得“跳单”,即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同时甩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但买方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相同的房源信息,则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其行为不构成违约。“法官在参照本案例时,只能以上述裁判要点为限,不得扩大适用到对中介费合理不合理等问题的审理上”。 

  这位负责人说,“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中的类似案例,不仅指案情类似,更重要的是指争议焦点类似。如果案情类似,但当事人诉讼争议的焦点不类似,则不得参照。 

  他还着重指出,参照主要指参照指导性案例明确的裁判规则、阐释的法理、说明的事理,不是依葫芦画瓢参照具体的裁判结果;参照也不同于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必须作为根据、依照,只要类似案件的裁判符合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可以引用为说理的依据,也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具体引用。 

  “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要求法院参照某个指导性案例,法官可以在裁判过程中或者在裁判文书的说理中作出回应并说明理由。”该负责人表示。 

  据透露,为了明确“如何参照”这一问题,目前最高法正在起草具体的操作规范。 

  欢迎百姓推荐案例 

  在指导性案例下发之前,各级法院都发布过审理的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发布后,地方法院特别是高级法院今后是否可以继续发布典型案例?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告诉记者,各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案例凝结了法官和诉讼参与人的智慧,是重要的司法资源,也是最高法开展案例指导工作的沃土和后盾。实行案例指导制度以后,仍然需要各级人民法院继续总结案例裁判经验,指导本院或者本辖区法院的审判工作,并注意发现、培育及向最高法推荐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 

  “指导性案例与老百姓利益息息相关,老百姓是否有机会参与案例指导工作?”对于记者的提问,该负责人给予了肯定的答案。 

  他说,社会各界人士对于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认为符合指导性案例条件的,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推荐。人民法院认为推荐的案例符合指导性案例条件的,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程序可最终推荐到最高法。 

  “今后,我们要把征求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前的一道程序,将指导性案例作为充分反映社情民意,及时回应社会各界关切期待的常规工作机制。”这位负责人最后表示。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12月20日发布的第一批指导性案例

 

消息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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