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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性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 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六条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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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六条纪律
发表日期: 2011/12/12 10:37:15 阅读次数: 95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科技
成果推广工作六条纪律的通知

安监总科技〔20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不向企业指定产品、不向企业指定服务、不向企业指定供货商“三不指定”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六条纪律》,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六条纪律

  一、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干预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正常活动,不得以备案、评优为由,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实行地区和行业保护或限制,不得指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特定产品、技术服务或供货商。
  三、不准接受有关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入股或收受利益分成,不得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各种报酬和费用。
  四、不准利用职权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索要钱物或为亲友谋取私利。
  五、不准参加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六、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摊派或推销书刊、设备和产品等。

 

 

消息来源: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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