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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重点内容摘要(十)
发表日期: 2026/5/3 21:19:01 阅读次数: 33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的程序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一、民间借贷行为与犯罪行为竞合的处理

民间借贷案件的民刑交叉程序问题主要涉及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是否可分别受理、分别审理等,包括刑民并进、先刑后民、只刑不民三种情况。关于民间借贷行为与犯罪行为竞合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民间借贷行为与犯罪行为牵连的处理

关于民间借贷行为与犯罪行为牵连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根据《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如果当事人的权利能够通过刑事追赃退赔挽回本金和利息损失,是否还有必要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借款人偿还本金。无论是刑事案件追赃退赔程序还是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程序,都是为了保护出借人的财产权利。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都可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从诉讼经济、减少当事人诉累的角度看,对于通过执行刑事判决能够得到保护的财产权益,没有必要再通过民事诉讼进行重复救济。但是,对于无法通过刑事追赃退赔获得保护的民事权益,应当允许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

三、民间借贷构成犯罪情况下的担保纠纷应当受理

关于民间借贷构成犯罪情况下担保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第八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并不影响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

人民法院受理担保纠纷后,是否需要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作出生效裁判后再继续审理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由于担保合同的效力、各方当事人责任均依据民法规范作出认定,因此,原则上担保合同纠纷可以继续审理,可“刑民并进”。

四、民间借贷构成犯罪情况下对其他还款义务人的起诉应依法受理

民间借贷纠纷中,可能有多个还款义务人,其中部分还款义务人构成犯罪,出借人是否有权请求其他还款义务人承担还款责任?实践中的情况主要有,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作为借款人的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出借人能否请求法人承担还款责任;民间借贷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出借人能否请求另一方承担责任;部分共同借款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出借人能否请求其他借款人承担责任;借款人将借款再出借给第三人,第三人行为构成犯罪并将该借款认定为犯罪对象,出借人能否请求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等。

根据《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即在民间借贷行为与犯罪行为竞合的情况下,通过刑事追赃即可保护受害人权利的,一般不宜再由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民间借贷行为与犯罪行为竞合一般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与犯罪行为系同一行为、主体为相同主体的情况。民间借贷构成犯罪情况下,其他还款义务人承担还款责任的基础法律行为的行为主体与犯罪行为的行为主体不同,不宜认定二者竞合。而且,允许受害人请求犯罪行为人之外的人承担责任,有利于提高受害人债权获得清偿的概率,进一步保护受害人权益。

——摘自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之《民商事审判实务(第3册)》



消息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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