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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论坛 → 专题论坛 → 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重点内容摘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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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重点内容摘要(五)
发表日期: 2026/5/3 21:12:13 阅读次数: 24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1.当前人民法院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中有哪些有益实践?

近年来,人民法院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大格局,立足人民法院法定职能,促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做实“抓前端、治未病”,形成了很多有益经验做法,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是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促推形成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党委领导、多元共治”工作格局。党的领导是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的根本保证和最大优势。各级人民法院主动向地方党委、政法委汇报,在党委统筹领导下,推动将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格局。例如,广东省委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纳入“锚定一个目标,激活三大动力,奋力实现十大新突破”部署(“1310”部署),省委政法委推动建立“综治中心+综合网格员及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基层政法力量和‘粤平安’社会治理云平台等信息化支撑平台+其他综治力量”(“1+6+N”)的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体系。

二是发挥综合性司法建议作用,促推从个案办理向类案治理转变。人民法院对办案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深入分析背后深层原因,通过司法建议携手有关部门弥补制度漏洞,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预防减少纠纷。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发1至5号司法建议。2024年1月至6月,全国法院受理的银行卡、物业服务合同、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等多发易发纠纷案件量明显下降。

三是建立“法院+社会”多元解纷机制,促推从诉调对接向联调共治转变。诉讼是化解矛盾的必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人民法院广泛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行业专家、律师学者、退休法律工作者、基层干部、网格员等解纷力量,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让大量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

四是推动构建覆盖城乡社区街镇的基层纠纷预防化解网络,促推从末端化解向前端预防转变。矛盾纠纷预防化解重点在基层。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建立覆盖城乡社区的纠纷预防化解链条,完善群众参与的制度化渠道,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全面开展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将人民法院解纷职能嵌入城乡基层解纷网络,参与创建无讼乡村、社区,在乡村、社区、企业园区等群众需求集中的地方普遍建立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站、乡村调解工作室,结合地方特色建立法官服务站、巡回审判点等,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把小问题、小矛盾化解在基层。如福建法院在矛盾纠纷较多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和行业领域设立诉非联动工作站(法官工作室),湖南法院在纠纷多发区域和行业领域成立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全面建立“一团一法官工作室”机制,上海普陀法院在辖区10个街镇实现社区法官工作室全覆盖,更好发挥法院指导调解职能,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安徽桐城法院“六尺巷调解工作法”、云南法院设立“梅葛调解室”等民族特色调解室、四川甘孜和阿坝等地形成各具特色的“石榴籽”调解品牌,通过深度挖掘和运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预防纠纷、调和矛盾。

五是以信息化赋能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促推从传统治理向智治模式转变。信息化是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重要抓手,更是新时代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鲜明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全国3500多家法院统一应用,实现矛盾纠纷全流程在线解决、调解数据全量汇聚、动态展示和成效自动评估。上线法答网、人民法院案例库,为各行各业开展调解工作提供示范参考。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会同20家中央单位共同建设多元解纷案例库,收录中央有关单位、调解组织及地方法院通过非诉讼方式化解的典型案例,更好地为群众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提供精准指引。

——摘自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之《立案工作实务》  

2.如何区分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三条对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作出规定,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审判实践中,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不易区分。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虽然当事人在实施行为时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有其相对特定的外延范围。恋爱期间的赠与物有的并非“彩礼”,而仅是为了增进感情的一种单纯赠与。这种赠与可适用赠与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宜全部纳入彩礼范畴,否则将使彩礼的范围无限扩大,不利于纠纷解决。具体来说,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存在以下区别:一是发生阶段不同。恋爱期间的赠与发生在恋爱阶段,有些尚未谈及结婚。而彩礼发生在谈婚论嫁的特殊阶段,通常已经有较为明确的婚期;二是发生的原因不同。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恋爱期间的赠与多是为了联络关系、增进感情,由一方自愿、无偿给予对方;三是彩礼所给付财物的数额或价值按照当地生活水平看,一般较大。而恋爱期间的赠与通常金额不大,以表情达意为主。

总体而言,区分给付的财物是彩礼还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应结合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给付的目的、给付的时间、给付金额的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生活中常见的下列财物及消费支出不宜认定为彩礼:一是当地并无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一方在婚前自愿给付另一方的财物;二是男女双方在交往期间,一方为表情达意而赠与对方的定情物、信物及其他财物;三是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请客花费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及其他维系发展情感的必要支出;四是一方及家人在特定节日等时点给付对方和家人的礼物和礼金;五是男女双方在筹备、举办婚礼过程中为款待、宴请亲友所支出的相关费用。

——摘自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之《民商事审判实务(第4册)》


消息来源:法制网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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