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服务】
┝ 专业服务
【综合性典型案例】
┝ 综合性典型案例
【专题论坛】
┝ 专题论坛
【综合性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地方法律法规】
┝ 地方法律法规
【国家大政方针】
┝ 大政方针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0月29日新闻发布会
 商务部副部长蒋耀平答记者问:加快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长期病休人员套改工资和确定退休(退职)费计发比例“工作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公安部负责同志就《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全文)
 河北省历年交通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附:各地标准)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王律师提供法律调查服务
 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专题论坛 → 专题论坛 → 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十大典型案例(八)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十大典型案例(八)
发表日期: 2026/4/4 21:39:53 阅读次数: 26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在6月21日举办的第十二届中国华南企业法律论坛“中国资本市场争议解决新态势”研讨会上,中国证监会原副主席高西庆,北京大学教授、法学院院长郭雳,SCIA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郭晓文,中国证监会原首席律师、法律部主任焦津洪,SCIA理事会副理事长、香港证监会原主席、中国证监会原首席顾问梁定邦,SCIA院长刘晓春,SCIA理事会理事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会长沈四宝,北京大学教授、原常务副校长吴志攀等8名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专业指导委员会专家委员共同发布了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十大典型案例。以下为典型案例(八)内容。

案例八:资管计划份额受让争议典型案例

某银行与某投资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约定银行作为唯一委托人设立发起某资管计划,由资管计划管理人代表资管计划成为合伙企业优先级合伙人,若合伙企业不能按预期分配利润,银行可选择指令资管计划管理人向第三人转让有限合伙份额或要求投资公司受让银行在资管计划项下全部权利义务的方式实现退出投资。随后,银行与资管计划管理人、托管人订立《资管合同》,资管计划管理人作为优先级合伙人与作为劣后级合伙人的第三人订立《合伙协议》。因合伙企业利润未及预期,银行提起仲裁要求投资公司受让其全部资管计划份额。投资公司抗辩《合作协议》约定的受让条款属于“保底保收益”条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相关监管规范,应当认定为无效。仲裁庭认为《合作协议》中资管计划份额受让条款不构成《资管合同》和《合伙协议》中的“保底保收益”约定。此外,投资公司援引监管规范主张合同无效,但银行在本案中的角色并非其援引规范约束的主体,监管规范体现的监管机构基于特定公共利益对市场主体采取的必要限制,不宜按照民商事法律中类推适用的原则扩大适用于本案。

本案非常典型地体现了资本市场交易模式的创新性与复杂性。在同一个交易框架下,由不同主体签署法律关系不同的交易文件,形成多重法律关系的交易。此类案件中,当事人多对案件法律关系应该各自独立认定还是应该穿透式认定多有争议,对此亦难以一概而论,必须根据个案具体的交易结构予以正确认定。在尽可能尊重市场创新活力的同时,也要避免对金融经济秩序产生负面影响。证券仲裁的专业性建设有助于妥善解决此类争议,助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消息来源:法制网


上一篇: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十大典型案例(九)
下一篇: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十大典型案例(七)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