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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论坛 → 专题论坛 → 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十大典型案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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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十大典型案例(六)
发表日期: 2026/4/4 21:37:22 阅读次数: 24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在6月21日举办的第十二届中国华南企业法律论坛“中国资本市场争议解决新态势”研讨会上,中国证监会原副主席高西庆,北京大学教授、法学院院长郭雳,SCIA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郭晓文,中国证监会原首席律师、法律部主任焦津洪,SCIA理事会副理事长、香港证监会原主席、中国证监会原首席顾问梁定邦,SCIA院长刘晓春,SCIA理事会理事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会长沈四宝,北京大学教授、原常务副校长吴志攀等8名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专业指导委员会专家委员共同发布了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十大典型案例。以下为典型案例(六)内容。

案例六:涉外私募股权投资争议典型案例

某投资基金作为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签署股票认购协议,认购目标公司新发行的股票份额,并同时与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某美国公民签订协议,约定:目标公司上市或被整体并购前,未经投资基金书面同意,实控人不得向目标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持有股份或进行其他可能导致实控人变化的行为;本次投资完成后,非经投资基金同意,公司不得引进新的投资者;且若新投资方最终投资价格低于投资基金的投资价格,则实控人应将其间的差价返还投资基金。后实控人以更低的估值与某澳门公司等签订股权转让的协议,投资基金遂提起仲裁,要求实控人支付补偿款及违约金。实控人抗辩认为该转让并未导致实控人发生变化,且系转让目标公司已有股份,不属于引入新投资者,此次转让不构成违约。仲裁庭对案涉协议进行了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认定目标公司实控人的行为实质上导致公司新引进了投资者,构成违约,依约应当承担补偿义务和违约责任。

本案是典型的私募股权投资纠纷。基于化解信息不对称问题、保障资金安全和投资回报的需求,投资方通常会与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原股东签订“特殊权利条款”。本案涉及的是实践中常见的转股限制条款及反稀释条款,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仲裁庭对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予以充分尊重,从合同约定出发定分止争。本案同时也是典型的涉外仲裁案件。商事仲裁具备跨境管辖、跨境执行的特点,是受到越来越多的中外当事人的青睐的争议解决方式,证券仲裁已在化解跨境资本市场纠纷中发挥重要作用。


消息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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