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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论坛 → 专题论坛 → 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十大典型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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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十大典型案例(三)
发表日期: 2026/4/4 21:31:53 阅读次数: 23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在6月21日举办的第十二届中国华南企业法律论坛“中国资本市场争议解决新态势”研讨会上,中国证监会原副主席高西庆,北京大学教授、法学院院长郭雳,SCIA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郭晓文,中国证监会原首席律师、法律部主任焦津洪,SCIA理事会副理事长、香港证监会原主席、中国证监会原首席顾问梁定邦,SCIA院长刘晓春,SCIA理事会理事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会长沈四宝,北京大学教授、原常务副校长吴志攀等8名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专业指导委员会专家委员共同发布了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十大典型案例。以下为典型案例(三)内容。

案例三:“场外配资”性质认定争议典型案例

某投资者作为资产委托人与某资管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某银行作为资产托管人签订《资管合同》,约定投资者认购案涉资管计划一般级份额。同时,该资管公司与投资者签订《委托代表人合同》,约定资管计划中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由该投资者向资管公司发出投资建议,资管公司经合规性审查后按照投资建议进行交易操作。后投资者认为案涉合同属于场外股票融资合同,请求仲裁庭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资产管理人和托管人返还收取的超额收益、管理费、托管费等。资产管理人、托管人认为案涉交易模式合法有效,不构成场外配资业务。仲裁庭认为,根据案涉合同约定,资产管理人并不承担还本付息的合同义务,资产委托人与管理人也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资产托管人依据管理人指令及合同相关收费约定划转款项或提取费用,也未与资产委托人发生借贷法律关系,案涉资管计划不属于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范规制的场外配资,符合相关证券监管规范要求,最终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场外配资”由于规避了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中资金来源、投资标的、杠杆比例等诸多方面的限制,加剧了市场的非理性波动,受到监管的否定,场外配资合同也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本案仲裁庭从案涉合同约定出发,盘点双方当事人的交易模式,最终认为案涉交易模式不具备场外配资基础的借贷法律关系,没有否定案涉合同的效力。此类交易的性质认定,既要看透资本市场新型交易模式的本质是否属于违反金融安全等公序良俗的情形,也要避免因循守旧打击了市场创新的积极性与活力,对仲裁员在证券监管规范、市场交易模式的发展方面的认识和理解提出了更高期待。证券期货行业专业人士进行专业仲裁对于市场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助力。



消息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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