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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性典型案例 → 综合性典型案例 → 西某工业软件有限公司诉广州沃某模具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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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某工业软件有限公司诉广州沃某模具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发表日期: 2026/4/1 10:06:39 阅读次数: 30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指导性案例279号
  西某工业软件有限公司诉广州沃某模具有限公司侵害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6年2月2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质性相似/妨害证据保全/不利后果/损害赔偿
  裁判要点
  1.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软件著作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的名称、版本号、权利人信息等特有信息相同或者软件界面设计高度近似的,人民法院一般无需进行软件代码比对即可以认定两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但被诉侵权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2.在侵害知识产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害人民法院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对其不利的事实推定,包括认定未能依法保全的产品构成侵权,并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将该妨害证据保全的行为作为侵权情节予以考量。
  基本案情
  西某工业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某软件公司)诉称其系NX系列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案涉软件)的著作权人。该系列软件是面向制造业的计算机软件,可以用于3D设计、数字仿真检测及辅助制造。广州沃某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某模具公司)主要从事模具产品的制造,其未经许可复制和商业使用西某软件公司的案涉软件,侵害了西某软件公司案涉软件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西某软件公司主张按照沃某模具公司的侵权软件数量乘以正版案涉软件的价格来确定其实际损失。遂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沃某模具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2712827元(币种下同)。
  根据西某软件公司的申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赴沃某模具公司进行证据保全,并向该公司在场管理人员详细说明了拟采取的保全措施以及拒不配合证据保全的法律后果。经现场统计,沃某模具公司办公室共有26台电脑。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保全了17台电脑且其中9台电脑显示安装有13套NX系列计算机软件后,沃某模具公司突然采取对抗措施,通过拒不打开部分电脑、断电等方式妨害证据保全工作,导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证据保全工作被迫终止,其余9台电脑未完成证据保全。一审审理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沃某模具公司妨害证据保全的行为予以训诫,沃某模具公司亦向该院提交了《检讨书》,对其妨害证据保全的行为作出检讨和道歉。
  裁判结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8)粤73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一、沃某模具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西某软件公司案涉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二、沃某模具公司赔偿西某软件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10万元;三、驳回西某软件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号民事判决:一、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沃某模具公司赔偿西某软件公司经济损失2612827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沃某模具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4246号民事裁定:驳回沃某模具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沃某模具公司是否侵害了案涉软件著作权;二是如何认定侵权软件的数量并确定赔偿数额。
  一、沃某模具公司侵害了案涉软件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根据证据保全的情况,已经查明沃某模具公司的17台保全电脑中,有9台电脑显示了13套NX系列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信息和版本信息,部分软件显示版权人即为西某软件公司,显示版本号为NX8的有8套,NX10的有2套,NX11的有2套,NX12的有1套。在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西某软件公司案涉软件高度近似(包括具有相同名称、版本号及版权人信息)的情况下,无需进行软件代码比对即可以推定沃某模具公司复制了西某软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案涉软件,此时沃某模具公司应当提供相应反证以反驳。但是,沃某模具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过案涉软件,亦未就其安装的被诉侵权软件与西某软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案涉软件有何区别提供证据或者作出合理说明,且沃某模具公司亦承认被诉侵权软件是其员工从网上下载。综上,可以认定沃某模具公司未经西某软件公司许可,复制了案涉软件,侵害了西某软件公司的著作权。
  二、侵权软件数量的认定及赔偿数额的确定
  证据保全措施是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的重要手段。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害证据保全,不但严重违反了诉讼诚信的基本原则,而且是一种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2019年修正)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经查,本案证据保全过程中,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向沃某模具公司释明若妨害证据保全将推定其安装了侵权软件并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的情况下,沃某模具公司仍然采取对抗措施,通过拒不打开部分电脑、断电等方式妨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证据保全工作,致使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其他9台案涉电脑未完成保全。在已经确认部分已保全电脑安装了案涉软件的情况下,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推定未能保全的9台案涉电脑亦安装了案涉软件,并在确定本案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一并考虑。
  本案中,侵权软件数量、正版软件售价等案件事实较为清楚,故可以根据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来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在计算时,重点考虑了以下因素:1.侵权数量。推定9台未保全的电脑上均安装了案涉软件,故沃某模具公司至少复制了22套案涉软件,侵权数量较大。2.案涉软件的知名度及价格。西某软件公司的案涉软件适用于工业制造,具有一定知名度,经济价值较高。3.沃某模具公司的侵权情节。沃某模具公司在本案中实施了妨害法院证据保全的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综合上述因素,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西某软件公司的实际损失已经明显超出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50万元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且其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因此,对西某软件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予以全额支持。西某软件公司的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客观存在,其主张的数额没有超出合理范畴,亦予以全额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10条、第53条、第54条(本案适用的是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48条、第4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2019年修正)第95条
消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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