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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发表日期: 2026/1/14 10:27:49 阅读次数: 8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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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一方请求返还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车款,人民法院可按照彩礼返还规则予以处理——赵某诉李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例二 一方请求返还婚前同居期间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刘某诉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例三 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已孕育子女,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王某诉孙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例四 “闪婚”后,彩礼接收方拒绝共同生活,另一方请求离婚并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郑某诉吴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五 借婚姻索取财物构成诈骗罪的,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其承担刑事责任并退赔被害人损失——卢某等诈骗案
案例一
一方请求返还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车款,人民法院可按照彩礼返还规则予以处理——赵某诉李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赵某(男)与李某相识恋爱。按照当地习俗“上门提亲”时,赵某给付礼金6.6万元。2021年2月,双方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李某答应赵某,在赵某为其买车后办理结婚登记,赵某于是给予李某购车款15万元。2021年3月双方发生争吵,李某独自回娘家生活,后双方未能就登记结婚事宜协商一致。恋爱期间,李某曾怀孕但人工流产。赵某起诉请求判令李某返还彩礼6.6万元及购车款15万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赵某订婚时给付李某的6.6万元,系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属于彩礼。关于赵某给付的15万元购车款,结合聊天记录等在案证据,可以确定给付行为是以结婚为目的,亦属于彩礼性质。赵某与李某虽订立婚约,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某在举行婚礼后不足一月即独自回娘家生活,双方尚未开始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对赵某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请,应予支持。考虑彩礼的实际消耗以及李某曾有中止妊娠等具体情况,在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判决李某返还17万余元。
【典型意义】
彩礼作为习俗,其形式和内容也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发生变化。近年来,为缔结婚姻,当事人除给付礼金形式的彩礼外,还存在给付购车款、购房款等大额款项行为。该款项与礼金形式的彩礼同样承载着给付一方对缔结婚姻的期望。人民法院在审查在案证据基础上,应当认定以婚姻为目的给予的购车款、购房款等大额款项具有彩礼性质。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能缔结婚姻,可按照彩礼返还规则进行处理。
案例二
一方请求返还婚前同居期间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刘某诉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下半年,刘某(男)与张某在网上相识并恋爱。2023年3月,张某到刘某家与刘某及其儿子共同生活。2023年5月,双方举办婚礼。2023年10月,双方分手。期间,刘某向张某多次转账共计31500元,其中金额为520元的转账有五笔共计2600元;张某亦通过微信向刘某转账4500元。刘某、张某相互转账时均未备注用途。刘某认可张某在共同生活期间有购买床上用品及为刘某购买衣物、充值话费等支出。刘某以上述款项系彩礼性质为由,起诉请求张某返还全部转账款。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习俗办理了结婚仪式,结合双方互有转账的情况、刘某的特殊转账金额、张某为家庭的开支、双方的共同生活时间等,在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并非刘某单方面为共同生活付出,应认定刘某的转账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销,并不具有彩礼性质,故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表情达意的小额转账不属于彩礼范围。在具体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和日常生活经验,厘清双方间的往来款项系为表达、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还是彩礼,从而适用相关规则予以处理。
案例三
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已孕育子女,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王某诉孙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王某(男)和孙某经人介绍相识,为了缔结婚姻,王某给付孙某彩礼20万元。2020年10月,王某和孙某按照习俗举办婚礼,之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21年8月,孙某生育女儿王小某。王某和孙某举行婚礼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4年10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分手,王小某由孙某抚养。后双方因彩礼返还问题协商不成,王某起诉请求孙某返还彩礼20万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按照习俗举办婚礼,共同生活已达4年,且生育一女。共同生活期间,彩礼已部分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孙某养育子女、经营家庭的付出是不可忽视的。分手后,女儿王小某亦由孙某直接抚养。若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孙某明显不公平,故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清晰界定了在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长期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的情况下,彩礼返还问题的处理原则。法院并未机械地适用“未登记即应返还”的规定,而是将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礼的用途作为核心考量因素。法律不鼓励以婚姻为名索取高额财物,同时也不支持将彩礼视为一种可以随意撤销的“投资”。已共同生活较长时间并建立起家庭共同体的情况下,一方在关系破裂后主张返还彩礼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案例四
“闪婚”后,彩礼接收方拒绝共同生活,另一方请求离婚并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郑某诉吴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日,郑某(男)与吴某通过相亲相识。3月3日,双方在吴某老家A省见面。3月4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同日,郑某通过现金、转账方式共给付吴某彩礼20万元。3月6日,双方回到B省郑某家。同年3月14日,吴某以旅游为由离开。之后郑某多次催促要求吴某返回与其共同生活,吴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2024年4月15日吴某通过微信告知郑某称:“我们相识几天就匆匆结婚,双方不了解,并没有任何感情基础,所以我现在准备与你离婚……”。因郑某要求吴某返还彩礼未果,遂诉请离婚并要求吴某返还彩礼20万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双方从相识至办理结婚登记再到分开仅短暂的十余天时间,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相处时间明显较短,双方也未共同生育子女,且经郑某多次催促,吴某拒绝返回,双方一直未进行有效的感情交流与沟通,至今未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故对郑某要求离婚之诉请,予以支持。因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仅相处了十天,彩礼接收方拒绝共同生活,结合彩礼未实际使用,吴某未置办嫁妆,双方未共同孕育孩子等实际情况,本案属于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判令吴某返还彩礼20万元。
【典型意义】
虽然办理结婚登记可以使当事人在法律上成立夫妻关系,但这并不足以认定一方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人民法院还应结合双方对婚姻的态度、是否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等事实予以认定。本案中,从当事人沟通内容可以看出,双方尚未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亦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并且,从彩礼接收方对婚姻的态度和行为看,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彩礼接收方返还全部彩礼。
案例五
借婚姻索取财物构成诈骗罪的,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其承担刑事责任并退赔被害人损失——卢某等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卢某存在多起婚约财产纠纷关联案件。因案发时间接近,卢某在执行程序中拒不归还彩礼,人民法院经综合分析认为卢某可能涉嫌骗婚,遂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及相关证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2021年至2024年期间,卢某以相亲、订婚为名,通过索要见面礼、结婚彩礼、借款为由,先后骗取胡某、李某等8人财物共计63万余元,伙同其母亲共同骗取李某、李某乙等7人财物共计45万余元,遂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卢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决被告人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照违法所得退赔各被害人损失。
【典型意义】
当事人以索要彩礼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不仅要退赔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还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虽然此前部分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经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但并不排斥刑事责任的承担。刑事退赔时民事判决已执行部分相应扣减。该案向骗取彩礼的违法犯罪行为鲜明“亮剑”,对净化社会风气具有积极意义。
消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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