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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性典型案例综合性典型案例 → 未办理登记的居住权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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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登记的居住权有法律效力吗?
发表日期: 2025/5/18 14:28:27 阅读次数: 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结婚、离婚、合同签订、投资买卖......民法典为民事主体全领域活动编织了保护网。在民法典颁布五周年之际,人民网梳理了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飨读者。本篇聚焦居住权的设立问题。

基本案情

王先生与杨女士为再婚夫妻。小岳和小婷系王先生与前妻所生子女。王先生名下有一套房屋,为其个人财产。2018年8月23日,王先生立遗嘱称,将该房屋三分之一赠予妻子杨女士,其余三分之二份额为王先生自己所有,待其去世后由小岳、小婷继承。该遗嘱有王先生、杨女士二人签字。后双方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王先生将房屋34%的份额赠与杨女士。王先生去世后,小岳、小婷与杨女士就房产分割未协商一致诉至法院。

被告杨女士辩称其在该房屋有居住权,其提交了一份于2008年6月签订的婚前协议书,表示自己在王先生去世后仍享有案涉房屋的居住权和使用权,协议书底部有王先生的签名和落款日期。经司法鉴定,婚前协议书上王先生的笔迹与样本笔迹非同一人所写。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案涉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书,34%的产权份额系杨女士所有,其余66%份额系王先生所有,该部分为王先生遗产。依据其遗嘱,由小岳、小婷继承。双方在王先生去世后缺少联系纽带,不再具备共有房屋的基础,涉案房屋产权份额应当做彻底分割,考虑到原告小岳、小婷所占份额较大、支付能力优于被告,故房屋应归原告共有。关于杨女士举证的婚前协议书上王先生的签字,经司法鉴定非王先生所写。

另外,杨女士所称的居住权并未办理登记手续,且婚前协议书签订时间在先,王先生赠与房屋所有权份额和订立遗嘱在后,其生前再次处分案涉房屋时并未提及杨女士的居住权问题,不排除夫妻双方协商以赠与份额替代身后的居住权承诺。王先生前后意见发生变化,应以最后的意见为准。因此,对于被告主张的居住权,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案涉房屋由原告小岳、小婷继承,原告给付被告折价款210万余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案说法

居住权制度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一类法定用益物权,意在保障家庭成员的居住和供养问题。

居住权的设立方式主要有合同设立和遗嘱设立,合同设立的居住权从登记时就成立了,未办理登记的居住权不具有法律效力。设立居住权需要签订书面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在合同或遗嘱中列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等。此外,居住权不得转让或继承,当约定期限届满或终止条件发生时,居住权将自动终止。

(综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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