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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论坛专题论坛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草案三次审议稿)》 修改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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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草案三次审议稿)》 修改意见的报告
发表日期: 2024/11/13 10:00:17 阅读次数: 12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1月4日下午对能源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1月4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司法部、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加强能源需求侧管理,通过实行阶梯价格、分时价格等制度,引导能源用户调整用能方式、时间、数量等,促进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有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阶梯价格、分时价格等制度已经在实行,建议将“实行阶梯价格、分时价格等制度”中的“实行”修改为“完善”;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将“引导能源用户调整用能方式”修改为“引导能源用户合理调整用能方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对该款规定作相应修改。

二、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十五条中规定,出现能源应急状态时,能源企业、能源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安排,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损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将该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修改为“有关人民政府”,以与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十四条关于由“有关人民政府”启动能源应急响应的规定相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并对违反该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作相应修改。

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加强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完善配套制度等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有关方面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做好相关工作,切实保障本法贯彻实施。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本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5年1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11月7日

消息来源:中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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