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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服务专业服务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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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发表日期: 2024/3/13 10:04:17 阅读次数: 18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时  间:2024年3月1日(星期五)下午15:00

  地  点:最高人民法院全媒体新闻发布厅

  出席嘉宾: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                        陈鸿翔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           曹红虹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     陈士渠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                     陈学勇

  主 持 人: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                     姬忠彪

  发布内容:发布“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两高”关于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直播地址

图为发布会现场。

  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暨“两高”关于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陈鸿翔,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曹红虹,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陈士渠,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陈学勇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

  一、《指导意见》的制定背景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医保骗保犯罪严重危害医保基金安全,损害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党中央高度重视医保骗保问题,中央领导同志就整治医保骗保问题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央政法委对深化基本医保骗保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作出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切实贯彻党中央部署要求,深入开展医保骗保问题专项整治,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最高人民法院结合人民法院工作职能和工作实际,就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部署要求提出具体意见,印发《关于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依法严惩医保骗保犯罪的通知》,组织全国法院开展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专项行动,发布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深化医保骗保问题整治,为平安中国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为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起草制定了《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医保骗保犯罪定罪处罚、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办案要求及有关工作制度机制等相关问题。在历时两年多的起草制定《指导意见》过程中,我们广泛征求了全国法院、检察院意见,多次征求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意见,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医药公司、医疗机构和药店代表意见建议,并不断修改完善。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第47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26次会议讨论通过,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医保骗保犯罪定罪处罚、政策把握等问题作了更加明确的指引。《指导意见》分为五部分,共26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全面把握总体要求。要求深刻认识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的重大意义,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最佳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准确认定医保骗保犯罪。明确医保骗保刑事案件、医疗保障基金的范围,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及其他个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方式及相关犯罪行为的定罪处罚,以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定罪处罚问题,确保准确认定犯罪。

  (三)依法惩处医保骗保犯罪。要求依法从严惩处医保骗保犯罪,重点打击幕后组织者、职业骗保人等,明确从严从重处罚和从宽处罚的情形,强化全链条惩治医保骗保相关犯罪,加大财产刑的力度,规范罚金刑适用,从严掌握缓刑适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司法裁判尺度,确保“三个效果”的统一。

  (四)切实加强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强化公安、检察、法院对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明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效力,以及医保骗保犯罪涉案财物的调查取证、追赃挽损等内容,确保最大程度减少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五)建立健全协同配合机制。规范健全行刑衔接机制,建立健全前期调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协作办案机制。强化公安、检察、法院能动履职,充分运用“三书一函”助力医保骗保违法犯罪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健全完善防范医保骗保违法犯罪长效机制。

  三、典型案例的情况特点

  在发布《指导意见》的同时,“两高”发布8件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犯罪主体涵盖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医药公司代表、参保人、倒卖医保药品的“药贩子”及国家工作人员等。如案例三的被告人孙某玉系非法倒卖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的“药贩子”,案例四的被告人高某系医药公司医药代表,案例五的被告人胡某良系参保人,案例七的被告人赵某泽、赵某系定点医院的院长。

  二是涵盖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贪污等医保骗保犯罪常见罪名。如案例一的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通过伪造病历、虚构医药服务等骗取医保基金,构成诈骗罪。案例三的被告人孙某玉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例八的被告人杨某侠利用报销审核职务便利侵吞医保基金,构成贪污罪。

  三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区别对待、区分处理,确保实现“三个效果”。如案例一的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有组织骗取医保基金,数额特别巨大,依法从严惩处,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例六的被告人徐某林因妻子治病花费巨大,经济困难等因素产生犯罪动机,使用已死亡妻子的医保卡购买药品后出售。考虑上述因素及徐某林有自首、全额退赃退赔等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四是积极能动履职,落实“抓前端、治未病”。如案例六中,检察机关及时审查医保局移送的线索,要求医保局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人民法院有效延伸审判职能,对在审理医保骗保案件中发现的医保基金监督、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发针对性司法建议,提出意见建议,促进社会诉源治理、系统治理。如案例二中,人民法院向医疗保障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促进相关部门发现问题、整改问题,同时发布典型案例,向社会公众宣传“回流药”骗保犯罪的手段和危害性,取得“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这些案例,从多个角度反映了医保骗保犯罪的行为手段及社会危害性,表明了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医保骗保犯罪的态度和立场,体现了司法机关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的责任和担当。提示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审核经办机构人员、参保人等相关人员要依法依规,充分认识到医疗保障制度是全民共享的普惠性、有限性资源,在享受国家惠民政策的同时,要维护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也提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监督、检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强化医保报销材料的审查审核,及时排查医保基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漏洞,有效完善监管、堵塞漏洞,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为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消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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