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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事件评析
发表日期: 2011/11/24 8:10:49 阅读次数: 142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事件

  山东微山县留庄镇:土地监管部门成违法占地“主角”

  据报道,山东省微山县留庄镇国土资源所因修建办公楼需要,在未完善相关手续的前提下,私自占用农田,竟然成了违法占地的“主角”。然而,微山县国土局对包括留庄镇国土所在内的几起违规占地事实作出处罚决定已经4年有余,至今仍没有执行到位,而仅仅是以罚代管、只罚不管。

  据悉,由于留庄镇国土资源所自身违法占地,没有切实履行监管职能,留庄二村也出现了多起违法占地事件。2003年,村民个人企业微山新耀贸易有限公司违法占用村集体土地47.75亩;2005年,时任村干部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停车场一处,总计占地11亩;2006年,村干部又在集体土地上划分宅基地出售,后来建成了8栋别墅;2007年,村干部再次在集体土地上为村民划分宅基地,占地面积28亩。

  据微山县国土局副局长杨传民介绍,留庄镇国土所别墅占地至今都未完善相关手续。而微山县国土局《微国土资信处字[2007]第4号》文件中提到,微山县国土局对留庄镇二村别墅占地每平方米罚款10元,对停车场占地,每平方米罚款20元。

  评点

  监管者不能“监守自盗”

  我国土地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取得建设用地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需要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获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之后方可合法使用土地并进入下一步项目审批程序。如果所使用的土地并非城市国有土地,而是农用地时,涉及到农用地保护的基本政策,法律对此规定了更为严格的程序。然而,在山东省微山县留庄镇,我们却看到了身负监管职责的基层土地管理机构,自身成为违法占地的主角。

  “农用地”在我国并非一个日常用语,而是一个法律用语。对于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法律规定了专门的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法律对此的规定同等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建设用地行为,没有任何主体的相关行为可以例外,包括土地监管部门自身的用地行为在内。国土资源所作为土地监管部门的基层机构,其办公用房的建设用地同样需要经过申请和审批,而在涉及到农用地的场合,同样需要符合法律保护农用地的特殊规定,经过农用地转用的专门审批程序。而无论对于建设用地的使用,还是对于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没有一项审批权限是在国土资源所自身的。在未经过相关部门根据法定条件批准的情况下,国土资源所擅自占用农用地建设办公场所的行为是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并且由于作为土地监管部门基层机构的身份,这一行为的性质比其他主体的同类行为性质更为严重。

  政府最基本的职能就是依法行政。政府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公共利益的保护者,自己首先应当忠实遵循保护公共利益的法规,将法律有关公共利益的规定作为自己行动的指针,并在直接事关自身的行动中,模范遵守法律和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反其道而行之。土地虽然由土地监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但这并不代表土地因此成为土地监管部门自身的囊中之物,可以对之随意处置。

  山东省微山县留庄镇国土资源所不但背离了监管者应有的本分,而且其自身对法律的违反和公共利益的背弃会引发广泛的示范效应,打击甚至摧毁对法律的信心和对公共利益的关切。对此,我们从留庄二村此后频发的村民个人和村干部私自使用集体土地的事项即可见一斑。

  上级土地监管部门对于自身基层机构的违法行为不能放任,放任的后果将导致土地监管在该地区实际无法进行。要增强全社会的土地使用法制观念和土地保护意识,首先要从对自身机构的严格要求做起,监管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严格遵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在当事者没有自觉履行处理规定时,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

 

 

消息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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