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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性典型案例综合性典型案例 → 打球锻炼猝死 球场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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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球锻炼猝死 球场是否担责?
发表日期: 2021/11/21 18:25:52 阅读次数: 150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 案件回顾

  2020年7月9日,老罗在昆某体育公司与球友打乒乓球时,突发心脏循环系统急症。几分钟之内,球友拨打120电话,但老罗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系心源性猝死。

  老罗的亲属认为,老罗急猝发病之时,工作人员既未能采取合理的急救措施,也没有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延误了宝贵的抢救时间,昆某公司的过错与罗某的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遂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昆某体育公司赔偿损失46.6万元。

  法官通过实地走访昆某公司的球场及开庭审理后,认定:

  首先,从场地、设施方面来看,涉案场地空间较大,场地设计了一个出入口和一个通风采光口,顶部采取错层非全封闭方式通风且配备有5台风机用于通风换气,并不存在容易引发运动人员因缺氧、中暑等发生意外事故的安全隐患。

  其次,从急救人员和药品方面来看,虽然涉案体育场馆未配备专门的急救人员和药品,但昆某公司经营的体育项目并非如游泳、滑雪等高危险性的体育运动项目,一般而言风险较小,且目前国家法律对在乒乓球场、羽毛球场等体育场馆配备急救人员及急救药品、设备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故不能认为未配备急救人员及药品、设备即等同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最后,从服务管理和应急措施方面来看,根据现场的证人阿文和阿昆的陈述,老罗倒地后第一时间就被发现,阿昆和其他球友也立即对老罗采取了急救措施,同时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从上述情形可见,昆某公司处理突发事件较为迅速,应对措施上并无不当,达到了同类经营者所应当达到的通常注意和救助程度。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老罗亲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 法律解读

  宾馆、酒店等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在《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该法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该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范围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这一表述,旗帜鲜明地表明相关场所的经营者是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使得法律表述更加科学、严谨。此外,法律扩展了承担责任人的范围也不再局限于管理人,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均可以成为承担责任的主体,这对提高消费者维权的效率,特别是对于解决经营、管理分离情形下的消费者权益保障大有裨益。

  ■ 律师提醒

  对于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而言,必须在相关场所使用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设施或设备,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劝告、说明,对于台阶、玻璃门窗、障碍物等可能出现意外伤害的地方,一定要做好细致的安全保护措施。

  此外,还要定期对广告牌、墙体贴砖等易脱落的附着物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杜绝场所内建筑物或构筑物坠落的发生。同时,要着重加强对场所内的未成年人以及老、弱、病、残、孕等特殊消费者的关注和帮扶,对他们潜在的危险行为及时进行制止。有条件的场所,还应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等急救设备,并要求场所的相关工作人员熟练掌握使用方法,以便在危险发生时最大限度地挽救心脏骤停消费者的生命。

  对于第三人侵权案件,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要做好现场的保护和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并及时报警,以避免或减少承担补充责任的可能,即便承担了相关责任,也可在事后向侵权人进行追偿,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



消息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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