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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服务专业服务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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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发表日期: 2020/12/31 11:49:48 阅读次数: 81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有关部门、地方和单位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先后到辽宁、广东、上海调研,听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学校、企业和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梳理全国人大代表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有关议案、建议;对各方面意见较为集中的重点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7月15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社会建设委员会和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7月30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现就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分级预防、提前干预,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二条修改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分级预防、提前干预”,并增加规定: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二、有的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和中央部门提出,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2019年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对专门学校和专门教育有明确规定,本法修改应当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二是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

三、修订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治辅导员。有的常委委员、地方提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要求中小学配齐配强兼职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建议予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学校可以根据条件聘请法治副校长的规定。

四、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对送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矫治的程序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建议,进一步畅通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渠道,完善专门学校的入学程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评估决定后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同时修改相关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有特定情形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五、修订草案将现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收容教养的规定删去。有的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以及地方提出,收容教养是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干预矫治措施,是分级矫治制度的重要一环,在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少年,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不宜取消收容教养制度。建议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对收容教养制度进行改进完善,通过专门学校解决收容教养场所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并与中央有关部门沟通,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一是不再使用“收容教养”这一概念,将有关措施纳入专门教育;二是增加规定:未成年人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三是增加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上述专门场所实行严格管理,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六、有的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应当突出专门学校办学特色,实行分类教育,保障完成义务教育。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专门学校应当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有关教育活动,保证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七、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责令缴纳保证金、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纳入社会征信系统予以记录。有的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提出,采取这些方式追究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律责任不太适宜,法律责任其他有关规定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责令缴纳保证金等有关内容,完善有关规定,并增加规定:有关社会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虐待、歧视接受社会观护的未成年人,或者出具虚假社会调查、心理测评报告的,由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八、有的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和部门提出,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个修订草案内容存在交叉,建议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的有关条文移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中予以体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作出相应修改完善。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0年8月8日



消息来源: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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