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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性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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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发表日期: 2011/11/9 8:37:27 阅读次数: 128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民政部、财政部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101日起,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5%2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72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同时,此次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20元提高至25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2990元、31950元、30900元,分别比2010年提高了4300元、4170元、403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048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603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2870元、22870元和10320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8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1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中央财政为此次提标新增投入经费8.7亿元,全年共安排抚恤补助经费230亿元,惠及596万优抚对象。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1101日起执行)                     单位:元/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32990

因公

31950

因病

30900

二级

因战

29850

因公

28290

因病

27230

三级

因战

26190

因公

24620

因病

23050

四级

因战

21470

因公

19380

因病

17810

五级

因战

16770

因公

14660

因病

13620

六级

因战

13100

因公

12400

因病

10480

七级

因战

9960

因公

8900

八级

因战

6290

因公

5760

九级

因战

5230

因公

4190

十级

因战

3670

因公

3140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1101日起执行)                      单位:元/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10480

8990

8460

农村

6030

5760

551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11101日起执行)                      单位: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22870

22870

10320

 

消息来源: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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