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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律法规地方法律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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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11/11/2 10:14:54 阅读次数: 158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石政办发〔2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贫困居民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健康发展,依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统计局《关于在全省建立城乡低保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机制的意见》(冀民〔2010〕54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体标准
  按照困难地区(赞皇、灵寿、行唐)、一般地区(平山、晋州、深泽、无极、赵县、元氏)和较好地区(井陉、鹿泉、正定、栾城、辛集、藁城、新乐、高邑和各区),分别确定保障标准,同时将2007年以来临时发放的物价补贴并入标准内。
  城市低保标准:困难县由每人每月不低于22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一般县(市)由每人每月不低于24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320元;较好县(市)、区由每人每月不低于26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340元。
  农村低保标准:困难县由每人每年87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500元;一般县(市)由每人每年99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620元;较好县(市)由每人每年111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740元。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困难县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700元;一般县(市)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150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较好县(市)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300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300元。
  二、资金分担比例
  城市低保资金年度支出总额扣除省以上补助资金后,市财政和市辖各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按照5:5的比例负担;农村低保金年度支出总额扣除省以上补助资金后,市财政和市辖各县(市,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按照5:5的比例负担;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由县级财政和省以上财政共同负担。
  三、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今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照《关于在全省建立城乡低保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机制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支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全国省会城市及省内其他城市救助标准调整情况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四、按照新的保障标准,认真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核认定和发放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认真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并按照新标准,做好发放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增加本级财政保障资金预算,通过金融机构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要加强低保机构建设,解决好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问题,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消息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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