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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性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 司法部关于批准英国司力达等24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变更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或增派代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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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批准英国司力达等24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变更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或增派代表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19/9/29 10:21:24 阅读次数: 104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司发通[2019]94号)

 

北京市、上海市司法局: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英国司力达律师事务所变更派驻首席代表为杨蔼欣的报告》(京司许律(外)〔2019〕8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美国世强律师事务所增派代表贝恬慕的报告》(京司许律(外)〔2019〕43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美国柯特思律师事务所变更派驻首席代表为谢修如的报告》(京司许律(外)〔2019〕48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美国盛信律师事务所增派代表张邑平的报告》(京司许律(外)〔2019〕10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美国佳利律师事务所增派代表高天的报告》(京司许律(外)〔2019〕5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美国文森艾尔斯律师事务所增派代表陈嘉瑜的报告》(京司许律(外)〔2019〕49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美国文森艾尔斯律师事务所增派代表王超的报告》(京司许律(外)〔2019〕50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日本安德森·毛利·友常律师事务所增派代表德山刚史的报告》(京司许律(外)〔2019〕9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美国科律律师事务所增派代表许静颐的报告》(京司许律(外)〔2019〕11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英国富而德律师事务所增派代表博洛岚的报告》(京司许律(外)〔2019〕4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日本TMI律师事务所增派代表刘奔的报告》(京司许律(外)〔2019〕46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美国高锐律师事务所增派代表余维炳的报告》(京司许律(外)〔2019〕45号),《关于高伟绅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19〕57号),《关于日本西村朝日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19〕58号),《关于美国凯寿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19〕56号),《关于英国夏礼文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驻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19〕162号),《关于美国瑞生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19〕53号),《关于澳大利亚铭德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19〕132号),《关于美国普衡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19〕112号),《关于高伟绅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19〕133号),《关于高伟绅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19〕134号),《关于法国立辅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19〕195号),《关于美国博钦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驻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19〕159号),《关于日本安德森·毛利·友常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19〕115号),《关于美国瑞格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19〕113号),《关于日本加施德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19〕131号),《关于荷兰百思通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19〕52号),《关于英国年利达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19〕114号)收悉。

经审核,同意你局报告,具体如下:

1.批准英国司力达律师事务所(SLAUGHTER AND MAY)变更杨蔼欣(Natalie Yeung)为其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2.批准美国盛信律师事务所(SIMPSON THACHER & BARTLETT LLP)增派张邑平(Yi-Ping Chang)为其北京代表处代表。

3.批准美国佳利律师事务所(CLEARY GOTTLIEB STEEN & HAMILTON LLP)增派高天(Tian Gao)为其北京代表处代表。

4.批准美国柯特思律师事务所(CURTIS MALLET-PREVOST, COLT & MOSLE LLP)变更谢修如(Xie Xiuru)为其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5.批准美国文森艾尔斯律师事务所(VINSON & ELKINS LLP)增派陈嘉瑜(Jennifer Cha Yu CHEN)、王超(Chao Wang)为其北京代表处代表。

6.批准美国世强律师事务所(STEPTOE & JOHNSON LLP)增派贝恬慕(Timothy Charles Bickham)为其北京代表处代表。

7.批准日本TMI律师事务所(TMI ASSOCIATES)增派刘奔(Liu Ben)为其北京代表处代表。

8.批准英国富而德律师事务所(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 LLP)增派博洛岚(Laurent Guy R. Bougard)为其北京代表处代表。

9.批准美国科律律师事务所(COOLEY LLP)增派许静颐(Jingyi Xu)为其北京代表处代表。

10.批准美国高锐律师事务所(GUNDERSON DETTMER STOUGH VILLENEUVE FRANKLIN & HACHIGIAN LLP)增派余维炳(Bennett Lyle Yee)为其北京代表处代表。

11.批准日本安德森•毛利•友常律师事务所(ANDERSON MORI & TOMOTSUNE)增派德山刚史(Gangsa Choi)为其北京代表处代表,增派藤本博之(Fujimoto Hiroyuki)为其上海代表处代表。

12.批准澳大利亚铭德律师事务所(MINTER ELLISON)增派马旭·卡纳·凯迪(Matthew Canna Caddy)为其上海代表处代表。

13.批准法国立辅律师事务所(LEAF)增派Jean-Philippe, Georges, Raymond, ENGEL为其上海代表处代表。

14.批准英国夏礼文律师事务所(HOLMAN FENWICK & WILLAN LLP)增派梁毅翔(LEUNG Ngai Cheung)为其上海代表处代表。

15.批准美国博钦律师事务所(PERKINS COIE LLP)增派陆筠(Yun Louise Lu)为其上海代表处代表。

16.批准日本加施德律师事务所(CAST LAW P.C.)增派原田芳衣(Harada Yoshie)为其上海代表处代表。

17.批准美国瑞格律师事务所(ROPES & GRAY LLP)增派吴延凯(Eric Yenkai Wu)为其上海代表处代表。

18.批准英国年利达律师事务所(LINKLATERS LLP)增派罗世轩(Alexander Eric Roberts)为其上海代表处代表。

19.批准荷兰百思通律师事务所(DE BRAUW BLACKSTONE WESTBROEK N. V.)增派董伦(Roel Thomas de Jong)为其上海代表处代表。

20.批准美国瑞生律师事务所(LATHAM & WATKINS LLP)增派Kevin Chow为其上海代表处代表。

21.批准美国凯寿律师事务所(ARNOLD & PORTER KAYE SCHOLER LLP)增派陈少羽(Shaoyu Chen)为其上海代表处代表。

22.批准日本西村朝日律师事务所(NISHIMURA & ASAHI)增派木下清太(Kinoshita Seita)为其上海代表处代表。

23.批准英国高伟绅律师事务所(CLIFFORD CHANCE LLP)增派卓伟宸(Joe Elvin Osgerby-Lacey)、袁炎(Yan Yuan)、崔彧(Yu Cui)为其上海代表处代表。

24.批准美国普衡律师事务所(PAUL HASTINGS LLP)增派丘彦华(Yeow Ngin Wah)为其上海代表处代表。

请予办理注册手续。

司法部

2019年9月20日

 

 

消息来源:司法部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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