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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律法规地方法律法规 → 石家庄市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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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实施意见(试行)
发表日期: 2011/11/2 10:10:18 阅读次数: 158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石家庄市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实施意见(试行)

  由于工资制度发生了变化,《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意见(暂行)的通知》(冀政办〔2010〕37号)有将绩效工资纳入参保单位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要求,因此,需对《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石政办发〔2008〕7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石家庄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施细则》(石劳社〔2008〕35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的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进行调整。为保证统筹项目调整工作平稳过渡,根据冀政办〔2010〕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参保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的调整
  1在职人员缴费工资项目的调整。从2011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纳入缴费基数,在职人员需按新的工资总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项目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未纳入绩效工资但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各种津补贴及奖金等。
  2参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统筹支付项目的调整。根据规定,实行绩效工资后,离退休人员的津、补贴统一规范为离休人员补贴和退休人员补贴。从2011年1月1日起,规范后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纳入统筹支付项目,由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的离退休人员项目包括:基本离退休费、离退休人员补贴、劳模荣誉津贴、教(护)龄津贴、部分离休人员按规定享受的每年1—2个月生活补贴、护理费、交通费、养老保险津贴、丧葬费、回民补贴等。
  统筹项目调整以前,离退休人员按照石人社字〔2010〕315号文件增加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由原单位予以补发,遗留问题,由原单位负责解决。
  二、机关及参公单位参保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的调整
  从2011年1月1日起,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参保工作人员,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工资制度改革后确定的工资总额。离退休人员也相应按调整后的项目发放。发放项目为:基本离退休费、离退休人员补贴、劳模荣誉津贴、部分离休人员按规定享受的每年1—2个月生活补贴、护理费、交通费、养老保险津贴、丧葬费、回民补贴、警衔津贴等。
  三、自谋职业人员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的调整
  从2011年1月1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自谋职业人员,参照《石家庄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暂行办法》,按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调整缴费基数,已退休人员的统筹项目也相应调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支付。
  四、离退休人员缴费基数的调整
  实行双基数缴费的离退休人员的缴费,按照调整后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及离退休人员补贴总额纳入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由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
  五、措施保障
  1加大政策执行力度。社保经办部门要严格落实各项保险政策和措施,按照《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做好基金征管,努力实现应收尽收、应支尽支。
  2强化责任意识,坚持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各参保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履行缴费义务,积极做好养老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工作,做到按时、足额缴费,避免形成拖欠。对形成欠费的,由社保经办部门暂停发放该单位退休人员补贴,但仍按时发放其基本退休费,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待该单位补齐欠费后,再由社保机构一次性全额补发。
  3严格基金监管措施。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加大基金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基金收支预算制度,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平稳运行。
  主题词:劳动保险调整意见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3月3日印发

 

消息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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