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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论坛专题论坛 →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职业病范围还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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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职业病范围还需调整
发表日期: 2011/10/31 20:33:02 阅读次数: 134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资料图片

  “听说职业病防治法在修改,我当了十多年司机,得了腰肌劳损,算不算职业病啊?”10月25日,在去往人民大会堂的路上,北京市出租车司机张师傅发出这样的疑问。  

  这天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职业病的诊断、追责等问题引起了委员们的关注。  

  范围:中暑、噪声聋等是否属于职业病  

  草案二审稿对什么是“职业病”作出规定,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委员们对此提出疑义。路甬祥副委员长在分组审议时表示,表述中的两个“物质”不如改为“环境”,用“环境”一词更全面,因为粉尘和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是可以检测的,但是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是否残留在体内检测不出来,比如光、声、电、电磁波等。  

  张兴凯委员认为,这一定义不能涵盖目前我国已经发布的职业病目录中的115种职业病。“如‘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的中暑、高原病、手臂振动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中的噪声聋等,这些很难说是接触什么物质造成的。”他建议将“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中的“物质”一词删除。  

  “长期从事高强度体力劳动造成的人体伤害并没有列入职业病,比如常见的‘腰肌劳损’,以及一些长期处在精神高度紧张工作环境的劳动者,患高血压、心脏病的特别多。”许振超委员说,曾发生过公交车司机和长途客运司机在运行过程中,突然晕厥、死亡的情形,建议扩大职业病的防治面。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建议在“有害物质”之后再加上“或因工作条件、环境、劳动防护不到位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的内容。全国人大代表贾春梅建议将职业病定义修改为“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从业行为而引起的疾病为职业病”。  

  此外,部分常委会委员认为,卫生部颁布的现行职业病诊断标准,还存在无法“有效吸纳”的问题。王佐书委员表示,根据现有国标,苯致职业性白血病的接触工龄必须达到一年。然而北京曾发生过一个工人工作7个月后就发生了白血病的案例,却因不满1年而无法认定为职业病;更有研究表明,在有的地区高达13.3%的苯致白血病患者的工龄不足一年。  

  “有很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改进了工艺、使用了新材料,带来了新的职业病隐患。”吕薇委员建议对重点职业病行业建立开业许可制度,并鼓励举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杜秦瑞也建议,职业病的卫生标准应随着新形势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补充和公布。  

  诊断:如何避免“开胸验肺”式悲剧?  

  2007年,来自河南的农民工张海超在工作3年多后,被多家医院诊断为尘肺病,但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却为其作出“肺结核”的诊断。2009年,张海超无奈“开胸验肺”,而后获得61.5万元赔偿款。  

  分组审议时,谢克昌委员结合该案提出,草案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的诊断”不够科学。如将诊断集中在职业病诊断防治机构,可能会导致这些机构拥有对某职工是否患职业病的“生杀大权”。如其被拉拢“搞定”,会导致用人单位逃脱法律责任,“一定要有劳动保障部门的专家认定或参与诊断。除修正案本身应该增加相应的条款堵塞漏洞外,还应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作相应修订,以便与修正案妥善对接。”  

  郑功成委员认为,该案例显示,实践中,工伤保险制度对于隐性的职业病患者过于苛刻,“有必要通过法律或者法规,进一步强化工伤保险对职业病患者的保障”。  

  和张海超经历相似的农民工马纪行,也罹患尘肺病,但却因没有劳动合同、发病时原工作单位已破产清算而陷入维权“死胡同”(本报8月8日7版曾作报道)。草案二审稿拟解决此类问题,新增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丛斌、周玉清等委员都对该修改表示肯定:“这解决了患职业病公民找不着赔偿主体的社会难点……是一项很好的救济手段。”丛斌还建议,在该条文中增加义务性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受理,并予以妥善解决。周玉清则建议考虑到西部地区民政资金困难的情况,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这个问题上,把职业病病人救助纳入进去。  

  陈斯喜委员建议设立针对几种职业病的专项医疗保险。郑功成则建议建立职业病救治基金,“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建立救助基金的做法,为找不到雇主的职业病患者也建立一个实际上由所有社会分担的救助基金,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切一块出来,如1%至5%。”  

   追责:如何加大违法成本?  

  “为什么不能像追究恶意欠薪一样,以重大职业病事故罪惩治黑心老板?”有学者提出这样的观点。草案一审期间,各方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处罚”问题都非常关注。  

  草案二审稿充分吸纳了各方意见,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部分条款的罚款数额。  

  在此基础上,侯建国委员建议:“建设单位或企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警告、限期整改、罚款,最重的才是停建和关闭。企业如果未批先建被发现了,还有很多选择,最重的才是停建和关闭,显然违法成本太低。在法律责任方面,应该首先明确停产停建,根据情节轻重,再给予其他惩罚。”  

  卓新平、吴晓灵委员建议强化惩罚力度,增加规定:“转移或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在防护用品方面,龚学平委员建议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后面,增加“用不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的内容。朱永新委员建议采用“罚金单位”机制,根据物价的上涨,还可以相应地调整。  

  “修正案一旦获得通过,就应该加强监督检查。今后不仅要监督工作场所是否符合规定,还要监督重点的职业病行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吕薇说。郑功成委员也表示,职业病的防治要强化劳动监察,这是更好地保障患者权益的一个前提条件。 

 

 

消息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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