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服务】
┝ 专业服务
【综合性典型案例】
┝ 综合性典型案例
【专题论坛】
┝ 专题论坛
【综合性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地方法律法规】
┝ 地方法律法规
【国家大政方针】
┝ 大政方针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0月29日新闻发布会
 商务部副部长蒋耀平答记者问:加快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公安部负责同志就《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长期病休人员套改工资和确定退休(退职)费计发比例“工作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全文)
 河北省历年交通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附:各地标准)
 王律师提供法律调查服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综合性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
发表日期: 2019/5/5 11:03:07 阅读次数: 71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

(2019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0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已于2019年1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8日

  为规范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时,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

  第二条  技术调查官属于审判辅助人员。

  人民法院可以设置技术调查室,负责技术调查官的日常管理,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提供技术咨询。

  第三条  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技术调查官确定或者变更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技术调查官回避。

  第四条  技术调查官的回避,参照适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其他人员回避的规定。

  第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案件诉讼活动的技术调查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诉讼活动。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参与诉讼的技术调查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六条  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技术调查官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建议;

  (二)参与调查取证、勘验、保全;

  (三)参与询问、听证、庭前会议、开庭审理;

  (四)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五)协助法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意见;

  (六)列席合议庭评议等有关会议;

  (七)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技术调查官参与调查取证、勘验、保全的,应当事先查阅相关技术资料,就调查取证、勘验、保全的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等提出建议。

  第八条  技术调查官参与询问、听证、庭前会议、开庭审理活动时,经法官同意,可以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问。

  技术调查官在法庭上的座位设在法官助理的左侧,书记员的座位设在法官助理的右侧。

  第九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在案件评议前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技术调查意见由技术调查官独立出具并签名,不对外公开。

  第十条  技术调查官列席案件评议时,其提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并由其签名。

  技术调查官对案件裁判结果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技术调查官提出的技术调查意见可以作为合议庭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

  合议庭对技术事实认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上署名。技术调查官的署名位于法官助理之下、书记员之上。

  第十三条  技术调查官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故意出具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实技术调查意见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本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的技术调查官进行调派。

  人民法院审理本规定第一条所称案件时,可以申请上级人民法院调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本院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消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上一篇:政府投资条例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