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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论坛专题论坛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1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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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1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表日期: 2018/10/29 9:00:34 阅读次数: 90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23日下午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1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改,是必要的,修正案草案基本可行,赞成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23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司法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精神,对实施改革急需修改的相关法律部分条款一揽子作出相应修改十分必要,修正案草案是可行的。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修正案草案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中涉及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林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等部门的有关表述所作修改,还不全面,尚有遗漏,建议将这些法律中涉及上述部门的所有规定均作相应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修正案草案中增加相关内容:

  一、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中的“林业”修改为“林业草原”,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五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将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中的“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第三十五条中的“林业主管部门”修改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此外,对修正案草案还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8年10月26日

 

 

消息来源: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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