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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性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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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11/10/24 16:10:56 阅读次数: 120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财税〔2011〕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相关链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全文)

 

 

消息来源: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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