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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服务专业服务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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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发表日期: 2018/4/28 14:11:43 阅读次数: 96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于4月25日下午对人民陪审员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4月26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应当包括遵纪守法的内容,对于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也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增加“遵纪守法”的规定,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六项修改为“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规定从“符合条件”的常住居民名单中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又规定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表述上存在矛盾。有的常委委员建议明确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本条中的“符合条件的常住居民名单”修改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充分发挥人民团体的作用,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中明确,有关人民团体也可以推荐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这一条中的“基层组织”修改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

    四、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案件范围,实践中除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的案件外,还有一些根据案件情况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情形,建议增加。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这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应当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建议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作出专门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培训。人民陪审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在常委会审议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并就法律通过后的贯彻实施提出了一些好的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有些意见可在制定和修改配套规定时研究考虑;同时建议法律通过后,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按照法律的要求,指导地方开展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参审以及管理、培训、保障等工作,确保法律正确有效实施。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8年4月27日

 

 

消息来源: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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