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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律法规地方法律法规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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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发表日期: 2011/10/18 16:18:47 阅读次数: 185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冀政[2006]57号 2006年7月31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农民工是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大量农民进城务工或在乡镇企业就业,促进了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为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大意义

  (一)解决好农民工问题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农民工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农民外出务工,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成为工业带动农业、城市带动农村、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有效形式,同时促进了市场导向、自主择业、竞争就业机制的形成,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闯出了一条新路。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带回资金、技术和市场观念,直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认真解决好农民工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对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顺利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二)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在抓好落实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农民工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主要是工资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还存在着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困难等问题。这些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尽快解决好这些问题,不仅关系着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也直接关系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三)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任务。我省农村劳动力数量众多,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将有越来越多的富余劳动力转移出来。要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坚持把发展劳务经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作为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任务抓紧抓好。

  二、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实现更快更好发展和构建和谐河北的总体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从我省实际出发,统筹城乡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保护和调动农民工的积极性,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健康发展。

  (五)基本原则。

  1、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强化服务,完善管理。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发挥企业、社区和中介组织作用,为农民工生活与劳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

  3、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实行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既要积极引导农民进城务工,又要积极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

  4、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各地实际出发,探索保护农民工权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的办法。

  5、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依靠改革和发展,逐步解决深层次问题,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

  三、下大力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六)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相当2个月平均工资,作为工资保证金,对农民工集中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不低于工程合同价款的2%建立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门用于垫付拖欠工资。加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力度,对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完成清欠任务的地方,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相关职能部门降低或取消其资质,对责令关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资质被取消的,责令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同时,对有关人员要依法予以制裁。继续加大工资清欠力度,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七)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及时做好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的发布工作,促进农民工工资的合理增长。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四、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八)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制定和推行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劳动合同文本。

  (九)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企业必须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农民工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的自我保护能力。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行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除对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进行惩处外,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十)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

  五、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

  (十一)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统筹城乡就业,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制。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规定免费为登记求职的农民工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

  (十二)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各地要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任务。按照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加强和完善农村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建设,为农村劳动力就业提供优质服务。各级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向农民工开放,并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为农民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按介绍成功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实际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按我省现行规定执行。进一步加强驻外劳务服务机构建设,大力加强劳务输出基地县建设,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的协作,开展有组织的就业、创业培训和劳务输出。扶贫开发重点县要加强信息收集、发布、就业指导和跟踪服务等工作,扩大劳务输出规模。鼓励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开拓境外劳务市场,拓展境外就业渠道,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

  (十三)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原则,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继续实施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扩大实施规模,提高补贴标准。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办法,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给予适当培训费补贴。推广“培训券”等直接补贴的做法,也可以通过降低收费标准的方式补贴培训机构。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远程教育等现代手段,加强农民外出就业基本知识的传授。重视和做好提高农村妇女素质工作。抓好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支持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劳务培训基地,发展订单式培训。输入地要把提高农民工岗位技能纳入当地职业培训计划。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落实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政策。

  (十四)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完善并认真落实农民工培训规划。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

  (十五)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把提高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作为职业教育的重要任务。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扩大农村招生规模,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通过设立助学金、发放助学贷款等方式,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继续加强县级职业教育中心、乡镇成人学校、村文化技术学校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和教材编写工作。

  六、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六)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适应流动性大的特点,保险关系和待遇能够转移接续,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十七)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扩大农民工参保范围,促进农民工全员参保。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当前,要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煤炭等采掘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十八)以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为重点,积极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只建立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用人单位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率控制在3%左右,具体缴费比例及划入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的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结算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十九)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的原则,积极探索制定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为其缴费。

  (二十)做好农民工失业保险工作。设区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可支付能力,对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农民合同制工人逐步实行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失业保险政策。

  七、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二十一)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输入地政府要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二十二)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输入地政府要承担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输入地政府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输出地政府要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

  (二十三)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输入地要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要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二十四)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输出地要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向输入地提供农民工婚育信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

  (二十五)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集约利用土地。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各地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缴存住房公积金满5年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八、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二十六)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相应比例的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

  (二十七)切实保障农民工文化权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民工文化建设,把丰富和活跃农民工的文化生活纳入政府文化服务和管理的总体目标。积极探索适合于农民工文化生活的艺术形式,为农民工提供健康有益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要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在丰富农民工文化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十八)继续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有稳定住所和稳定职业、收入的农民工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一并迁入。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要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优先准予落户。随着我省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全省积极推行按实际居住地进行登记的户籍管理制度。

  (二十九)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三十)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充实监察人员,保证工作经费,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对确有困难的农民工实施减免缓缴仲裁处理费措施。

  (三十一)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要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直接予以受理。对群体性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案件要集中力量,优先办理。健全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调解活动。鼓励和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免律师费。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三十二)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加强各级工会组织建设,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以职代会为主要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作用,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同时,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九、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三十三)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就地转移就业容量。积极推进农村就业示范县建设。各地要依据我省产业政策,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特色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落实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落实扶持县域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增强县域经济活力。

  (三十四)大力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统筹规划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调整投资结构,把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重点转向农村,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繁荣。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劳动积累相结合的农村建设投入机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重视利用当地原材料和劳动力,注重建设能够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和促进农民直接增收的中小型项目。

  (三十五)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按照循序渐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搞好小城镇规划和建设。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支持力度,完善公共设施。继续实施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发展小城镇经济,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

  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三十六)切实把解决农民工问题摆在重要位置。解决好涉及农民工利益问题,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按照我省“十一五”规划要求,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认真落实。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三十七)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省政府已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群众团体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检查督促对农民工的各项政策的落实。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十八)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要引导和组织农民工自觉接受就业和创业培训,接受职业技术教育,提高科学技术文化水平,提高就业、创业能力。要在农民工中持久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和知法守法的自觉性,使农民工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广泛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树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的观念,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共道德。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三十九)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加快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服务和管理平台,充分发挥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为农民工提供多种形式的业余文化场所,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

  (四十)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统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的资源,推进农民工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共享,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开展农民工情况调查,制订、完善农民工定期报表制度,及时发布有关信息。

  (四十一)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对优秀农民工要给予表彰奖励。总结、推广各地和用人单位关心、善待农民工的好做法、好经验,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关心帮助农民工的公益活动。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及我省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各项法律和政策规定,按照本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消息来源:河北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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