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全面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江必新
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法释〔2018〕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立法修改精神,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一部重要司法解释,对加强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司法保障力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解释》,现就有关问题介绍如下。
《解释》的起草背景和过程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改革要求,是党的十九大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制度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周强院长多次作出批示,要求坚决贯彻中央部署和立法精神,把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作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政治任务,建立专门工作机制,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切实抓紧抓好。试点期间,周强院长亲自主持审委会研究制定《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亲自审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等指导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审判指导,实行受理备案、台账管理,先后召开7次专门工作会议,3次下发通知,发布3批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017年上半年,在试点期间即将届满前,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共同推动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决定通过后,为了解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检察公益诉讼审判过程中急需明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沟通的基础上,决定成立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起草小组,联合制定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先后联合召开4次工作小组会议逐条就司法解释稿进行研究,并在达成一致后共同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意见。在认真研究、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形成送审稿。201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4次会议、2018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解释》,于2018年3月2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在贯彻实施《解释》中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
一是将贯彻执行《解释》与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司法解释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制度功能。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主体的特殊性,准确把握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基本制度对检察公益诉讼的规范,在坚持平等原则基础上处理好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中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的关系。进一步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形成的监督合力,完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保护机制,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积极作用,以强有力手段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是将贯彻执行《解释》与推动公益诉讼审判实践结合起来,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解释》是检察公益诉讼相关规则的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既要积极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又要坚持审判工作的客观中立;既要落实好《解释》要求,充分保障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权利,又要保障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的诉权;既要充分关注检察公益诉讼的特点探索完善具体审理方式,又要遵循审判规律,遵守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辖区实际,找准司法实践中的弱项、短板问题,及时作出具有典型意义的裁判,及时归纳《解释》适用过程中的经验,及时发现和总结《解释》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形成具有可复制、可推广意义的诉讼规则。
三是将依法独立审判与主动接受监督、加强沟通协调结合起来,凝聚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合力。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坚持中立裁判的前提下,加强与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汇聚公益保护的合力。要主动做好与相关行政机关的沟通工作,推进构建行政与司法的工作衔接和协调联动机制。要注意充分利用司法建议这一手段,及时反馈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的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等责任主体存在的问题,强化风险防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的提升。要加强与人民检察院的协调配合,完善案件沟通机制,共同开展实践问题研究,共同加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四是将促进经济发展与维护生态环境和民生利益结合起来,统筹保护人民群众经济利益和环境权益。各级人民法院要从保障人民生存权出发,平衡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充分利用检察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的重要作用,将保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作为重大民生实事紧抓不放。要充分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公益诉权,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贯彻绿色发展司法理念,协调多元主体的利益冲突,形成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新方式的强大推动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五是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与依法接受监督结合起来,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公益诉讼司法审判的监督。人民法院要贯彻执行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敢于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确保法律的统一实施。同时,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主动听取各方意见,特别是对人民法院司法审判中不规范的行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不断完善公益诉讼审理程序,提高审判能力和水平。同时,要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以及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审判活动的监督,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信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