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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性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 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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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发表日期: 2011/9/30 14:43:45 阅读次数: 114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目前,一场声势浩大的网上追逃“清网行动”正在全国深入开展,这是政法机关为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维护社会治安持续稳定的重大举措。在我市公安机关的重拳打击下,一大批违法犯罪人员纷纷落网。为了挽救在逃人员,敦促他们走上悔过自新之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投案自首的在逃人员予以宽大处理,特通告如下:

  一、凡是作案后或被批准逮捕后潜逃的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对因命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可视情节不适用死刑;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越狱逃跑的罪犯和从看守所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投案自首的,可视情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对被批准劳教已投所执行或未投所执行潜逃的在逃人员,主动返回劳教场所或向公安机关投案的,可视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理。

  二、在逃人员的亲属应当主动寻找和规劝在逃人员投案自首。在逃人员在亲属规劝或陪同下投案自首的,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对拒不投案自首的在逃人员,一旦被缉捕归案,依法严惩。

  四、包庇、窝藏在逃人员或在逃人员继续作案的,要坚决依法严惩。

  五、人民群众应当积极主动举报在逃人员线索,协助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犯罪分子或劳教人员,对提供线索或协助抓获在逃人员的,公安机关给予奖励,对协助抓获重大在逃人员的,给予重奖。

  正告在逃人员,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投案自首是你们的唯一出路,不要等待观望,更不要存有侥幸心理。企图蒙混过关甚至继续为非作歹,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何去何从,应早做决断。

  特此通告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消息来源: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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