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公安机关“清网行动”的深入开展,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提供网上在逃人员线索,及时破获刑事案件,抓获网上在逃人员,加大对各类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在逃人员是指有证据证明某犯罪行为是其所为,依照刑法规定应追究刑事责任,或经人民法院定罪判刑,为逃避侦查、审判、监管而逃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以及经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批准劳动教养,为逃避教育改造而脱逃的被教养人员。主要包括:(一)刑拘在逃人员;(二)批捕在逃人员;(三)看守所脱逃人员;(四)服刑脱逃人员;(五)批教在逃人;(六)劳动脱逃人员。
第三条 石家庄市公安局网上追逃专项督察“清网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清网办”)负责奖励工作,设立专项奖励经费,履行监督职责,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条 公民向公安机关举报网上在逃人员线索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拨打石家庄市公安局“清网办”举报电话0311-89663070或者拨打110进行线索提供;
(二)将举报材料邮寄至石家庄市元南路66号石家庄市公安局督察部收邮编:050000;
(三)直接到石家庄市公安局“清网办”举报或到各级公安机关相关部门举报;
(四)登陆石家庄市公安局官方网站进行举报,互联网举报邮箱:110zhuitao@sina.com;
(五) 通过其他有效方式举报。
第五条 公民向公安机关举报网上在逃人员线索时,可以采用实名或匿名的方式进行。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使用密码作为本人代码。
第六条 公安机关根据公民举报的线索进行查证,对抓获网上在逃人员的,本着查实有奖,重案重奖的原则给予奖励。公民提供和举报有效的网上在逃犯人员线索,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通过公民举报的线索,公安机关抓获我市上网的公安部通缉、督办的在逃人员及命案逃犯,奖励人民币30000元。
(二)通过公民举报的线索,公安机关抓获省通缉或督办的我市2011年5月26日前上网逃犯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第七条 对公民举报属于社会危害程度特别严重的网上重大在逃人员线索的,以及公安机关另有特别规定的,奖励金额可以不受以上数额的限制,按随案公布的数额奖励。
第八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网上在逃人员自首、主动归案的;
(二)举报线索前,网上在逃人员已被公安机关抓获的;
(三)同案犯检举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人员提供的;
(五)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提供和指认的;
(六)公检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新发现或本人新交代的。
第九条 奖励工作在网上在逃人员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进行兑现,原则上不超过15日。
第十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或公安机关发布奖励公告后,可采取两种方式领取奖金:一是到“清网办”领取。举报人持身份证件或委托他人持身份证件领取,领取有效期限为30日,逾期不领取,视为自动放弃。二是到银行领取。举报人可向“清网办”提供银行帐号、开户行名称,“清网办”负责将奖金转入其帐户。
第十一条 举报网上在逃人员线索的行为应受到社会尊重和法律保护。未经举报人同意,公安机关在查证、宣传、奖励过程中不得暴露举报人的情况,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清网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至2012年6月30日止。
消息来源:长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