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怎样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法官举例,某商场登记了很多会员,掌握了会员的个人信息,给会员群发短信时,委托广告公司进行。广告公司按照商场要求,发送商场的信息给会员,这不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但是,如果广告公司将会员信息保存下来,向会员发其他信息,或者将会员信息提供给他人,这就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达到多少条才能定罪呢?
根据刑法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为“情节严重”。对于“情节严重”,司法解释明确了“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等10项认定标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司法解释设置了不同的数量标准:对于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50条以上即清“情节严重”;对于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标准则是500条以上;对于其他公民个人信息,标准为5000条以上。
“日常操作中,很多公司会间接获取很多公民的个人信息,他们应该保护好这些信息。”法官说,如果这些信息被传播或使用,可能就构成了犯罪。法官提醒各商家和单位,一定要保管好手头的公民个人信息,做到不外泄、不乱用;作为公民个人,也要保护好自己的信息,不要轻易透露给他人。
通信网络诈骗电话曾在全国不少省市有呈“井喷”之势,很多人都接到过诈骗电话。今年5月初,温岭警方破获了一起特大通信网络诈骗案,将37名犯罪嫌疑人押回。
骗子手中的个人信息,有些也通过类似程某等人的方式获取的。正如法官说的,个人信息在很多人手里传来传去,处于失控状态,最终将落到不法分子手里。毫无疑问,大量泄露与贩卖的公民个人信息,无疑是骗子们屡屡作案的“凶器”。
这些个人信息,相当一部分是由有关机构或人员泄露出去的。市民们接到推销电话或者诈骗电话后,都明白个人信息被泄露,但因不知道具体是谁泄露出去的,只能不了了之。但是,在信息时代和网络时代,泄露个人信息的危害可能会无限放大。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侵权和违法的。一方面,我们要打击通信网络诈骗,另一方面,更要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切断网络诈骗的源头。试想,如果骗子们没有公民个人信息,他们还怎么打电话行骗?
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人人有责。大家在遇到个人信息泄露和随之而来的推销电话时,要及时投诉举报。相关部门根据投诉举报,加大执法力度,一查到底,找出泄露信息的“始作俑者”,予以严肃处理,进而形成不敢泄露信息的法制环境,让犯罪分子没有生存空间。
很长一段时间里,因为缺乏相关的约束和制裁,使得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很普遍。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法制不成文明,这些案子的宣判,也为泄露个人信息者敲响了警钟。
除了打击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有关方面也要加强管理,及时出台一些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制度,规范商业机构和政府部门的公共信息管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