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服务】
┝ 专业服务
【综合性典型案例】
┝ 综合性典型案例
【专题论坛】
┝ 专题论坛
【综合性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地方法律法规】
┝ 地方法律法规
【国家大政方针】
┝ 大政方针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0月29日新闻发布会
 商务部副部长蒋耀平答记者问:加快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公安部负责同志就《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长期病休人员套改工资和确定退休(退职)费计发比例“工作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全文)
 河北省历年交通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附:各地标准)
 王律师提供法律调查服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法律服务专业服务 → 司法改革热点问答(27)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司法改革热点问答(27)
发表日期: 2017/7/17 11:08:45 阅读次数: 88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91问:不具有本科学历的未入额法官和通过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得本科学历的在编书记员是否可以转任法官助理?

  答:现行法官法规定,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考虑到法官助理今后是法官的重要来源,因此《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组通字〔2016〕36号)规定,担任法官助理,应当具有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但是,对于不属于学历放宽地区且不具备本科学历的未入额法官,因其已通过接受专项培训的方式取得法官任职资格,并且按照现有政策也并未被排除在员额法官遴选范围之外,从考虑历史、照顾现状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其转任法官助理。

  成人高等教育属于国民教育序列,国家承认学历。因此,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成人高等教育获得本科学历的在编书记员也可以转任法官助理,但应严格审核其学历资格。

  ■92问:法官助理、书记员是否纳入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

  答:根据《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4号)关于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适用于包括“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的规定,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适用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法官助理、书记员。

  ■93问: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方式有何变化,如何进行随机抽选?

  答:根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由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并行向随机抽选转变,人民陪审员全部从符合条件的选民或当地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随机抽选的具体程序是,人民法院从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选民或者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本院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从通过资格审查的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不低于本院法官员额数3至5倍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人选,由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通过两个随机抽选,确保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和公平性。

  有的试点地区反映,人民陪审员选任取消了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实行完全的随机抽选后,不少符合条件又有意愿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没有机会担任人民陪审员。为了体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民主性和广泛性,各试点法院有效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我们强调大部分人民陪审员应由随机抽选产生,少数人民陪审员也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

  ■94问:什么是大合议庭陪审机制,如何进行大合议庭陪审?

  答:《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第一审重大刑事、行政、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人数原则上应在2人以上。”基于上述规定,在试点法院推行大合议庭陪审机制,由2名以上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5人以上合议庭,审理社会影响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重大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和法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共同对案件事实认定负责;法律适用问题则由法官负责,人民陪审员对法律适用问题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为了保障人民陪审员在大合议庭中充分发挥作用,人民陪审员人数应当多于法官人数。另外,基层法院和派出人民法庭审判场所都不大,人民陪审员数量不宜太多,为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以人民陪审员4人或6人与法官3人组成7人或9人合议庭审理社会影响重大的疑难复杂案件为宜,其他案件仍适用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3人合议庭办理。

  (各界读者可通过电子邮箱sigaiwenda@126.com对司法改革进行提问,我们将选择一些普遍性问题予以解答)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上一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体系性建构 非法证据排除专家解读④
下一篇:环资审判 (白皮书)及环境司法发展报告发布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