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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性典型案例综合性典型案例 → 他该不该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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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该不该负刑事责任?
发表日期: 2017/6/1 10:14:14 阅读次数: 102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感谢你们明察秋毫,还我儿子公道。”近日,犯罪嫌疑人任某的母亲给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检察院侦监科送来了一面“公正无私,执法如山”的锦旗,拉着侦监科科长常丽娟的手连声道谢。

  4月9日上午,郑州市惠济区检察院驻检警联络室干警在深入惠济区长兴路分局开展工作时,通过公安办案系统发现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尚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遂及时启动监督撤案审查程序。

  卷宗显示,今年3月10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任某在郑州市惠济区天河路速手网吧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谢某等人发生冲突,任某用脚将谢某眼部踢伤。经公安机关鉴定,谢某眼部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3月31日,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任某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立案侦查。

  该院驻检警联络室干警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任某系2002年6月23日出生,案发时的实际年龄为14周岁。根据刑法规定,本案中,任某致被害人轻伤,案发时系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针对上述情况,该院驻检警联络室干警及时调阅了相关案件材料,全面了解该案的办理情况。经查,该案发生后,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打来的110报警电话,遂接处警并委托对被害人伤情进行鉴定。在鉴定出谢某眼部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时即立案侦查,后将犯罪嫌疑人任某抓获归案。

  掌握具体案件情况后,该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并启动监督撤案程序。公安机关接到通知书后于当日便将该案予以撤销,并责令家长对任某加以管教。

 

消息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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