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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服务专业服务 → 司法改革热点问答(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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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热点问答(10)
发表日期: 2017/5/2 13:12:41 阅读次数: 90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29问:如何稳妥推进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 

  答: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是一项复杂改革。推进这一改革,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坚持从法官职业特点和司法规律出发、坚持向基层和办案一线倾斜、坚持问题导向等原则,尤其要解决好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是着力提升法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按照法官等级进行管理,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与其他公务员职务层次没有对应关系,法官之间也不根据等级高低确定上下级关系。在法官等级设置方面,打破法官职务晋升的“天花板”,拓宽法官职业发展空间。在法官等级晋升方式方面,试点方案实行按期晋升、择优选升和特别选升相结合的方式。各级法院法官只要认真履行职责,即使不担任领导职务,也能按照任职年限逐级晋升到一定等级。晋升较高法官等级的,实行比例或者数量控制。对于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还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二是激励广大基层和一线办案法官办好案、多办案。目前,人民法院80%的案件在基层、80%的法官在基层。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着眼于法官在基层培养、在基层锻炼、在基层成长,坚持重点向基层人民法院倾斜,鼓励优秀人才向基层和办案一线岗位流动。较大幅度提高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较高等级法官比例,择优选升高级法官的比例设置也是越向下级人民法院比例越高。特别选升制度也明确规定只适用于一线办案法官,增加了一线优秀法官脱颖而出的机会。三是增强法官职业尊荣感和使命感。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既需要与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法官逐级遴选等改革相衔接,也需要健全配套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照搬西方国家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和工资标准。但在推进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时,要建立与之相衔接、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工资制度。

  ■30问:如何理解法官职务序列“两步走”改革方案?

  答: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考虑到法官职务序列改革实际情况,中央确定了“两步走”改革方案。第一步要落实《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中组发〔2011〕18号),在全国法院组织实施法官职务套改工作,恢复法官等级评定和晋升。第一步工作适用范围是全国所有法官。通过第一步套改工作,使得2011年7月以来任命的法官评上法官等级,使得等级应该晋升的法官得以晋升。第一步套改,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紧密挂钩,为避免部分行政职级较低人员套改后法官等级降低,套改文件要求保留这部分人员原评定法官等级不变。第二步是按照2015年9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中组发〔2015〕19号)和《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要求,提高法官等级设置规格,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总体考虑是:法官单独职务序列以法官法规定的四等十二级为基础,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完全脱钩,在法官员额制基础上实行单独管理,不同审级法院的法官根据一定比例实行按年限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晋升制度,打破法官职务晋升的“天花板”,拓宽法官职业发展空间。基层和一线法官只要认真履行职责,即使不担任领导职务,也能按照任职年限逐级晋升到较高等级,择优选升的法官等级比例与以往相比有较大幅度提高。对于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还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同时,探索建立以法官等级为依托的法官薪酬制度,按照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奖金三部分确定法官薪酬,较大幅度提高法官工资收入水平。在工资构成中增设绩效考核奖金,发放时不与法官等级挂钩,主要依据法官办案数量和办案质量综合确定,进一步加大对一线办案人员的工资倾斜力度。第二步的实施范围仅针对进入员额的法官。

  ■31问:员额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如何确定?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任职时间如何确定?

  答: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和《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中组发〔2011〕18、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根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层次套改的法官等级,直接转换为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其中,经批准暂予保留原评定等级的法官,原评定等级不再保留,在本院单独职务序列等级比例或者数量控制范围内,符合晋升年限等条件的,可以高定一个等级。

  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任职时间,从按照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手续之日起计算。在职务转换过程中,没有高定等级的法官,首次晋升单独职务序列等级时,此前相应法官等级以及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层次任职时间可以累计计算。

  (各界读者可通过电子邮箱sigaiwenda@126.com对司法改革进行提问,我们将选择一些普遍性问题予以解答)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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