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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服务专业服务 → 司法改革热点问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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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热点问答(4)
发表日期: 2017/4/12 10:29:16 阅读次数: 88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10问:庭长除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审判职责外,如何履行审判管理监督职责?

    答:根据院长授权,庭长可以协助院长、副院长对延长审限等程序性事项和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进行把关。但是,可能影响案件实体裁判的程序性决定,应当由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作出,如延长举证期限、调查取证等。除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审判职责外,庭长应当从宏观上指导本庭审判工作,研究制定各合议庭和审判团队之间、内部成员之间的职责分工,负责随机分案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分案的事宜,定期对本庭审判质量情况进行监督,以及履行其他必要的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11问:司法责任制改革中,如何做到既放权到位又有效监督?

    答: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一方面要确保法官办案主体地位,坚持放权到位。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改变传统裁判文书签署机制,院庭长对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文书,同时,不能以旁听合议、文书送阅、口头指示等方式实施变相审批。另一方面要坚持监督到位,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实现审判监督的内容、方式从微观的一般个案审批、文书签发,转向宏观的全院、全员、全过程的审判质效监管,做到放权又放心。为此,一是要建立审判监督权力清单制度,明确院庭长在程序事项审批、审判工作综合指导、裁判标准统一、审判质效监管、排除案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方面工作职责以及不得从事的监督管理行为。二是要建立以信息化手段为辅助的常态化监督机制,实现对审判流程自动化记录跟踪、提示催办、预警冻结,强化院庭长对审判流程、审判态势的智能化监管以及监督管理行为全程留痕。三是要推进司法工作标准化建设,完善各类人员、各类案件的权责配置标准、诉讼服务标准、审判流程标准、司法裁量标准、辅助工作标准、案件质量标准和办案业绩评价标准等,对所有司法活动形成规范化操作指引、可量化评价标准。健全完善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分案机制。四是要完善特定类型个案的监督,建立系统自动识别与人工判断相结合的特定类型个案甄别机制,院庭长主要采取听取案件进展、评议结果、提交法官会议和审委会讨论等方式进行监督。五是要大力推进案件质量评查,保障案件质量。积极利用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类案参考、裁判指引和大数据分析,统一法律适用。六是要健全干预过问与独立办案之间的阻断机制,防止监督管理越位。建设符合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特点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确保放权不放任,用权受监督。

    ■12问:如何稳妥推进审委会改革?

    答: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意见,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合理定位审判委员会职能。今后,审判委员会的职能重心应该从审理讨论个案转变到从宏观上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发挥审判决策、审判指导、审判管理、审判监督的功能作用。第二,依法合理确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审判委员会主要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考虑到目前法院工作实际,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也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三,完善审判委员会会议准备工作。合议庭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提出并列明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归纳不同的意见和理由。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委员应当事先审阅合议庭提请讨论的材料,了解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的不同意见和理由,根据需要调阅庭审音频视频或者查阅案卷。第四,完善审判委员会表决程序。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时,应当按照法官等级由低到高确定表决顺序,主持人最后表决。所有参加讨论和表决的委员应当在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审判委员会决定错误的,主持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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