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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服务专业服务 → 专家解读《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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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发表日期: 2017/3/17 13:07:39 阅读次数: 122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3月15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施行3周年之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

  新发布的《办法》有什么亮点?《办法》的施行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北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朱巍和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律师邱宝昌。

  明确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具体类型

  现实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网上购物商品寄到后,消费者为了查验功能打开包装,发现不满意后想要退货,却遭到了商家的拒绝。商家给出的理由或是商品包装已经被破坏,影响了商品的“完好”,或是认为货品已经发出,留给消费者退货的七日时间已经过去,因此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在这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下,纠纷由此产生。

  何种类型的商品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完好”的定义是什么?“七日无理由退货”的“七日”如何计算?

  “新消法虽然规定了无理由退货权,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哪些商品不适用,这一点在实践的过程中被任意地扩大了。”朱巍告诉记者,新消法二十五条实际上在实践中是被架空了的。

  《办法》第六条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具体类型做了一个明确,包括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办法》对新消法未作规定的“完好”进行了解释。“新消法中只提过,在退货的时候应当保持商品的完好,但是怎么算完好?新消法没有说,所以《办法》中把如何视为商品的完好做出了一个具体的规定。”朱巍说。

  《办法》第八条规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第八条规定说的比较原则,第九条规定中讲解的比较具体,特别是标签、商品有没有受污受损等都写得很清楚。”朱巍表示。

  对于在实践中遇到的商家在消费者打开包装后拒不退货的情形,邱宝昌认为,《办法》对“完好”进行规定,解决了商家刁难消费者的问题。“不是说商品拆封后就不是完好,拆封也是完好,消费者查验时必须要打开包装,只要不影响功能、不丢失配件,这些都可以视为商品完好。”

  《办法》还对退货程序和费用问题进行了清楚明了的规定。据朱巍介绍,《办法》对退货的时间进行了规定,包括两个七天。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发出退货通知,销售者在收到退回商品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价款。

  “这个亮点同样还存在于如何来退,退多少钱。比如说,有没有附赠的代金券、当时有没有打折,这些规定在新规中都说的很清楚。”朱巍说道。

  邱宝昌认为,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具体规定让消费者在通过网络购物见不到人、见不到货时也可以放心地消费。

  “法律是最低等级的道德,这个新规其实就是无理由退货之中最低等级的一个标准。”朱巍表示。

  平衡了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权益

  “平衡”,是朱巍在解读中提到的最多的一个词,邱宝昌在谈到《办法》施行的积极意义时也谈到了这一点。

  朱巍认为,整个《办法》都体现出商家和消费者利益平衡的基本观点。“《办法》既不是侧重于完全保护消费者,也不是说完全保护商家,它更多是画一条底线,在这条线上都是意思自治。”朱巍解释说。

  《办法》中,第七条对消费者确认后的物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包括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不是说规定越多越好,越多的话消费者权益可能就越少,所以《办法》第七条只规定了大概有三款。这样的规定实际上也平衡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朱巍表示。

  朱巍告诉记者,《办法》在写的过程中不是完全站在消费者的角度,也不是完全站在商家的角度,而是通过实践,促进网络购物的发展,是一个平衡的关系。这样的内容既受到消费者的欢迎,也受到商家的欢迎。

  “制定了这样一个规则,我认为是有积极意义的。”邱宝昌说,这次《办法》的施行,对新消法第二十五条在实施过程当中遇到的一些有争议的、一些有不同认识的问题,统一了认识,对一些规定进行了明确。

  在朱巍看来,《办法》只是划定了一条底线,有了这个法律底线意识后,如果商家超出了规定,做一些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当然欢迎。而且《办法》里面有很多的规定都是非常灵活的,比如退货的时候可以用各种方式,不在形式上作出具体的约定,只要不限制消费者权利就可以。

  是对新消法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的一个反馈

  抛开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来说,朱巍认为《办法》最大亮点就在于它特别的接地气。

  现在很多人在网上买东西会使用积分或者代金券之类的来兑换。在这种情况下,兑换的人实际上没有支付价款,那如果没有支付价款的话还算不算是消费者,还适用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对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采取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支付价款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消费者退还商品后应当以相应形式返还消费者。对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的使用和返还有约定的,可以从其约定。

  “《办法》中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一定是做了大量基础的调研。”朱巍表示,《办法》是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对新消法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一个反馈。

  “《办法》的制定和施行考量了双方的利益,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商家的正当利益,促进了市场的规范发展。”邱宝昌告诉记者。

  在谈到具体的操作问题时,朱巍表示《办法》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目前来说,条文写得非常详细,非常接地气,这在近几年来是比较少见。《办法》把现在消费纠纷中可能遇到的很多种情况都考虑了进去。”朱巍表示。

  邱宝昌则从在立法的层面向记者传达了一些不一样的声音。他告诉记者,从立法的角度来讲的话,新颁布施行的《办法》和其上位法有没有冲突,有的学者、专家提出了一些不同的声音。他们思考的是,合理的内容是不是就意味着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立法要按照立法的权限来做些解释和规定。”

  “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后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三类商品,是不是体现出了对经营者的过度保护?是不是和上位法冲突?其实也值得我们考量。”邱宝昌最后说道。

  链接:

  1、《办法》明确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具体类型并新增三类商品

  第六条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第七条 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2、《办法》明确了“完好”与“不完好”的定义

  第八条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

  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第九条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

  (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3、《办法》规定退货“七日”从签收商品次日起算

  第十条 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

  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4、《办法》规定了代金券、积分等的“多退少补”返还方式

  第十五条 消费者采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支付价款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消费者退还商品后应当以相应形式返还消费者。对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的使用和返还有约定的,可以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支付手续费的,网络商品销售者退款时可以不退回手续费。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被网络商品销售者免除手续费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在退款时扣除手续费。

  第十七条 退货价款以消费者实际支出的价款为准。

  套装或者满减优惠活动中的部分商品退货,导致不能再享受优惠的,根据购买时各商品价格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消息来源: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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