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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性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 交通部修改《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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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修改《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发表日期: 2016/12/28 10:05:24 阅读次数: 114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交通运输部日前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船舶沉没的,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质、数量、种类及装载位置等情况,采取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单位采取污染监视和控制措施,并在必要的时候采取抽出、打捞等措施。”

  该《决定》于2016年12月8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全文如下: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通过型式和使用性能检验。”

  二、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船舶沉没的,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质、数量、种类及装载位置等情况,采取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单位采取污染监视和控制措施,并在必要的时候采取抽出、打捞等措施。”

  三、将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污染清除作业单位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从事污染清除作业的。”并删除第(三)项。

  本决定自2016年12月13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消息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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