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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服务专业服务 → 各领域人体伤残鉴定标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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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领域人体伤残鉴定标准统一
发表日期: 2016/6/7 8:57:20 阅读次数: 104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分级),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5月29日,就该分级出台背景、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等,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负责人回答了《法制日报》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介绍一下《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出台的主要背景?

  答: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评定人身伤害导致的残疾程度,确定相应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与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我国现行有效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有多个,分别由劳动人事、卫生、交通、保险等部门依据职能制定,适用领域、对象和承担的社会功能不同,确定伤残等级的规则和尺度也不尽相同。实践中,同一个伤残事项由于鉴定标准不同而得出伤残等级不同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还存在较大差距,不仅导致司法鉴定标准适用混乱,办案机关无所适从,而且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会产生新的矛盾纠纷,对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性产生负面影响。近年来“两会”代表和委员、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强烈。

  为切实改变这一状况,自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施行以来,司法部作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牵头单位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就开始推动统一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工作。2013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用于确定人体损伤程度,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活动中)正式颁布施行,出台与其高度关联、相互配套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日益迫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要求,2016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统一鉴定标准的改革任务。司法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组织专家反复修改完善并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以公告形式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分级的主要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分级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对于如何进一步处理好现行有效的其他同类鉴定标准与分级的关系,司法部将积极商有关部门加以解决。目前,有关部门表示,将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要求,适时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废止程序,这无疑将对进一步推动统一全国范围和各领域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记者:分级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有哪些?

  答:分级制定工作前后历时十余年,经过反复修改、精心打磨,凝聚了一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理论界和实务界专家的心血,与现行其他同类鉴定标准相比,分级对残疾情形的覆盖更为全面、对残疾等级的划分相对合理,适用范围更加广泛,能够应对日益复杂的人体损伤情况,且更加细化、更具操作性。

  分级分为正文与附录两部分。正文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致残程度分级和附则,根据损伤后人体功能丧失比将伤残等级划分为一级至十级,一级为人体功能丧失100%,十级为10%,每级之间相差10%。附录主要是对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器官功能分级判定基准和常用鉴定技术和方法的说明。

  分级主要体现了五个方面的原则和特点,即关联性,尽量保持与现行其他同类鉴定标准之间的平衡、关联和一致;规范性,充分吸收和借鉴现代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研究成果,确保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可靠性与规范性;科学性,客观评估残情对日常生活能力的影响,在肢体大关节以及手功能评价方面适当考虑其是否处于功能位的因素,有助于促进法医学界对该问题的深入思考和进一步研究;实用性,尽可能采用量化指标,明确分度、分级和分期,难以用数字作出规定,也不能用分度、分级或者分期来界定的,则加以适当的限制性条件;先进性,摒弃了一些现行鉴定标准中与临床医学发展显然不相适应的分级、分期以及诊断、评价方法,有助于对被鉴定人实施必要的临床医学检查以及检查结果的采用。

  记者:如何贯彻执行好分级,确保其准确适用?

  答:为确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法院法官和司法技术辅助人员准确适用、严格执行分级,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编写《〈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对分级具体条款进行权威解读,双方还将共同举办师资培训班,指导各地开展培训工作。近日,司法部专门印发通知,对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培训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各地在分级正式施行前,完成对现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的全员培训和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司法鉴定人暂停执业资格,多次培训考核仍不合格的注销执业资格。自2017年1月1日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将依据分级对申请从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人员进行能力考评,具备相应能力的才能授予其执业资格。今后,司法行政机关将把分级作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把分级执行与质量管理、监督处罚工作紧密结合,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提高鉴定质量。最高人民法院也将对各级法院法官和司法技术辅助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掌握分级内容,提高对鉴定意见判断和把握的能力水平,确保准确适用、依法审判。

  统一鉴定标准是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是规范鉴定活动、提高鉴定质量的重要手段。相信分级的颁布施行,将对进一步严格规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有效遏制和减少重复鉴定发挥积极作用。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消息来源:司法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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