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服务】
┝ 专业服务
【综合性典型案例】
┝ 综合性典型案例
【专题论坛】
┝ 专题论坛
【综合性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地方法律法规】
┝ 地方法律法规
【国家大政方针】
┝ 大政方针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0月29日新闻发布会
 商务部副部长蒋耀平答记者问:加快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公安部负责同志就《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长期病休人员套改工资和确定退休(退职)费计发比例“工作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全文)
 河北省历年交通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附:各地标准)
 王律师提供法律调查服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法律服务专业服务 → 公安部:教你识破非法集资及传销的“十三种表象”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公安部:教你识破非法集资及传销的“十三种表象”
发表日期: 2016/5/15 10:52:38 阅读次数: 101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当前,我国非法集资犯罪案件高发,且犯罪活动手段花样迭出,有很强的隐蔽性。为此,公安机关列举出非法集资及传销犯罪的“十三种表象”,下列常见特征将帮助广大人民群众增强识别犯罪的能力。

【非法集资】

往往假借国家、区域或行业、金融发展政策,虚构 “投资项目”“理财产品”,编造投资前景,以高利为诱饵,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

1、以境外公司名义,虚假宣传所谓投资境外理财、黄金、期货等项目,有的在境外,如港澳台、东南亚国家的高档酒店召开“投资”推介会;

2、收款账户系以外国人名义在境内开立的账户,用于接收投资人的投资款;

3、许诺高收益的公司的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在境外或公司高管系外国人,进行虚假宣传的;

4、以网络虚拟货币升值、现货交易、资金互助、黄金、贵金属、期货、外汇交易等为噱头,引诱投资人投资,尤其是鼓励发展他人并给予提成;

5、频繁变换网站名称、投资项目;

6、公司网站无正式备案;

7、以个人账户或现金收取资金、现场或即时交付本金即给予部分提成、分红、利息;

8、许诺超高收益率,尤其是许诺“静态”“动态”收益;

9、明显超出公司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尤其是没有从事金融业务资质;

10、在街头、超市、商场等人群流动、聚集场所摆摊、设点发放“理财产品”广告,尤其以中老年人为主要招揽对象。

【传销】

1、编造或者歪曲的国家或区域发展政策,比如“国家试点”“西部大开发”“北部湾建设”“资本运作”“1040工程”“阳光工程”等;

2、打着“改革创新”经营、投资模式的幌子,比如“电子商务”“消费返利”“连锁销售”“连锁加盟”“特许经营”“网络游戏”“点击广告获利”“慈善事业”“爱心互助”“消费养老”“境外基金、原始股投资”、电子币买卖等;

3、声称高收益,包括:静态收益、动态收益、直推奖、层推奖、对碰奖、见点奖、领导奖、培育奖、报单奖、管理奖、小区业绩奖等。

公安机关表示,将坚决依法打击犯罪。同时,将坚持打击犯罪与维护创新发展并重,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信息来源:新华网


上一篇: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司长冯乃林解读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数据
下一篇:今年百家法院试点家事审判改革 访最高法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