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经理人职业能力评价管理规定》和
《高级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提高道路运输经理人综合素质,规范其从业行为,部制定了《道路运输经理人职业能力评价管理规定》和《高级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道路运输经理人职业能力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经理人管理,提高其综合素质,规范其从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国际道路运输企业、出租车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等单位(以下统称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职业能力评价工作。
第三条 道路运输经理人职业能力评价是通过职业能力考试,对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水平的评定。
第四条 道路运输经理人职业能力评价分为初级道路运输经理人、中级道路运输经理人和高级道路运输经理人3个级别。
各级别均分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经理人、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理人、机动车检测维修经理人和机动车驾驶培训经理人4个专业。
第五条 国家实行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和职业能力评价相结合的制度。取得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的人员同时取得初级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
第六条 国家鼓励道路运输经理人参加道路运输经理人职业能力考试,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经理人职业能力评价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理人职业能力评价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八条 道路运输经理人职业能力评价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题库、统一考核标准、统一工作规范和程序的考试制度。
具体考试实施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规定。
第九条 中级道路运输经理人职业能力评价采用理论知识考试方式,高级道路运输经理人职业能力评价采取理论知识考试和综合测评相结合的方式。
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考试和初级道路运输经理人职业能力考试合并实施,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编写和审定考试大纲,组织建立考试题库,组织制定考核标准、工作规范和考试程序。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管理机构承担有关具体工作,并对各地考试考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各地道路运输经理人职业能力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省级职业资格专门机构(以下统称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所在单位3年内无重特大安全事故或者对重特大安全事故不负主要领导责任,并具备第十三条至十四条规定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相应道路运输经理人职业能力考试。
第十三条 报名参加中级道路运输经理人职业能力考试的人员,除符合第十二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高中或者中专毕业,累计从事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满8年,或者相关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满10年;其中担任企业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满6年;
(二)大专毕业,累计从事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满5年,或者相关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满7年;其中担任企业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满3年;
(三)本科及本科以上毕业,累计从事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满3年,或者相关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满5年;其中担任企业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满1年。
第十四条 报名参加高级道路运输经理人职业能力考试的人员,除符合第十二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专毕业,累计从事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满10年,或者相关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满12年;其中担任企业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满8年;
(二)本科毕业,累计从事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满8年,或者相关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满10年;其中担任企业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满6年;
(三)研究生毕业或者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累计从事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满7年,或者相关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满9年;其中担任道路运输企业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满5年;
(四)取得中级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满4年,且担任道路运输企业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满3年。
第十五条 报名参加中、高级道路运输经理人职业能力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其从业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考试机构报名,填写相应的《道路运输经理人职业能力考试报名表》(式样见附件1和2),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三)所在单位出具的本人工作经历证明原件;
(四)所在单位出具的3年内无重特大事故中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证明原件;
(五)考试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考试机构对报名材料审核后,对符合报名条件的申请人安排考试。其中高级道路运输经理人的报名材料还需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职业能力考试合格者,由发证机构颁发交通运输部统一印制的相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理人证书》(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经理人证书,式样见附件3)。
第十八条 已获得道路运输经理人证书的人员需要增加专业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专业的考试。考试合格后,由原发证机构在其证书上增加相应专业。
第十九条 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道路运输经理人证书的,由发证机构取消资格并收回证书,当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道路运输经理人职业能力考试。
第三章 登记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经理人证书实行登记制度,登记有效期为2年。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道路运输经理人证书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构具体负责证书登记工作,并将登记情况报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初始登记者,在取得道路运输经理人证书时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 登记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业的,应当在届满30日前向从业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构申请延续登记。除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发证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7日内为申请人办理延续登记,逾期未办理的,视为准予延续登记。
第二十四条 延续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理人延续登记申请表》(式样见附件4);
(二)达到登记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在登记有效期内,道路运输经理人变更从业单位或者新增专业的,应当到道路运输经理人证书档案所在地的发证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后,其证书在原登记期内继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 变更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理人变更登记申请表》(式样见附件5);
(二)申请人的任职证明,或者与新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者新增专业的考试合格证明。
第二十七条 登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未完成规定学时继续教育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因违法从事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止不满2年的;
(五)在2个及以上单位从业的。
第二十八条 发证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经理人证书管理数据库,使用全国统一的管理软件,并逐步采用电子存取技术,确保有关信息实时输入、输出和储存。
道路运输经理人数据库包括个人基本情况,职业能力考试、登记、继续教育情况,证书分类和专业以及从业信息等。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包括法律、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等内容的继续教育。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经理人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统一编写的继续教育大纲组织,由符合规定的培训机构实施。
继续教育的学时、内容和具体要求,由交通运输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继续教育是道路运输经理人延续登记的必备条件。在每个登记期内,道路运输经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第五章 职业管理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理人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职业素养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在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科学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理人证书全国通用,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经理人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道路运输经理人证书遗失、损毁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理人办理换证和补证手续,应当填写《道路运输经理人证书换发、补发登记表》(式样见附件6)。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构注销其道路运输经理人证书,并报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一)本人主动申请注销的;
(二)持证人死亡的;
(三)未进行登记或者超过登记有效期180天未登记的;
(四)超过道路运输经理人证书有效期180天未申请换证的;
(五)在经营管理中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者对所在单位发生重特大事故中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凡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理人证书,应当由发证机构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证书自行作废。
第三十六条 考试、发证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责任人员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组织道路运输经理人职业能力考试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印发之日前,长期从事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并符合《高级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规定条件的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获得高级道路运输经理人证书。
第三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理人职业能力考试收费标准由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高级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为做好高级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考核认定工作,根据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和职业能力评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认定条件
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学士及以上学位,具有一定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其所在单位近两年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不低于AA,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道路运输企业在职经营管理人员:
(一)担任二级(类)以上或者具备相应条件的道路运输企业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累计满5年;
(二)担任一级(类)或者具备相应条件的道路运输企业部门经理及以上职务累计满5年。
二、组织机构
交通运输部组建高级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考核认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部领导小组),负责高级道路运输经理人申请人的资格审核工作。部领导小组由部内有关单位、部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部分道路运输企业的领导和专家组成。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
三、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向从业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考核认定申请。
(二)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本地区的申报人员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和推荐名单,并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经审查通过人员需参加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统一测试。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审查通过人员测试的实施工作,并将测试成绩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核结果和测试成绩汇总后报部领导小组审定。经审定和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理人证书》(高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理人)。
四、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意见函。
(二)高级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表样见附表)。
(三)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审核后退还,复印件留存):
1.个人身份证明。
2.学历或者学位证书。
3.行政职务任命文件。
4.从业单位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5.从业单位近2年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证明。
6.从业单位资质证明或者具备相应条件的证明材料。
五、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于2011年5月1日前提出考核认定申请,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于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审查工作,签署审查意见后,将全部申请人员材料送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地区应当推荐符合申报条件、能力业绩突出、业内认可的人员。实施资格考试后不再进行考核认定工作。
(三)各地区在审查时,应当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报送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各类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应当加盖申报人所在单位的印章。
(四)各地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和审查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者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地区的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的申报资格,并依据相应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 中级道路运输经理人职业能力考试报名表
附件2 高级道路运输经理人职业能力考试报名表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理人证书式样
附件4 道路运输经理人延续登记申请表
附件5 道路运输经理人变更登记申请表
附件6 道路运输经理人证书换发、补发登记表
附表7 高级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考核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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