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服务】
┝ 专业服务
【综合性典型案例】
┝ 综合性典型案例
【专题论坛】
┝ 专题论坛
【综合性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地方法律法规】
┝ 地方法律法规
【国家大政方针】
┝ 大政方针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0月29日新闻发布会
 商务部副部长蒋耀平答记者问:加快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公安部负责同志就《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长期病休人员套改工资和确定退休(退职)费计发比例“工作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全文)
 河北省历年交通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附:各地标准)
 王律师提供法律调查服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综合性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 最高法发布为京津冀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最高法发布为京津冀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发表日期: 2016/2/19 11:18:20 阅读次数: 93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2016年2月18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并回答记者提问。

  出席嘉宾

  (一)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

  (二)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

  (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马强;

  (四)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勇;

  (五)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杨泰安。


直播回放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颜茂昆

  各位记者:

  大家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已经正式发布了。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意义、内容特点以及贯彻《意见》的具体要求。

  一、关于《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一项重大国家战略。2015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把京津冀地区打造成为“以首都为核心的世界级城市群、区域整体协同发展改革引领区、全国创新驱动经济增长新引擎、生态修复环境改善示范区”。正如纲要所言,京津冀协同发展对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任务十分繁重。《纲要》提出了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优化提升首都核心功能,推动交通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和产业升级转移三大重点领域率先突破,大力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持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等具体任务。去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十三五”规划的建议也提出了“十三五”期间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具体目标,即“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推进交通一体化,扩大环境容量和生态空间,探索人口密集地区优化开发新模式。”这些目标任务都意味着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长期不懈的艰苦努力。

  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利益格局、利益分配等的重大调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大量的法律纠纷,特别是跨区域的法律纠纷。这些法律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必然严重影响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进程。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如何依法稳妥地解决这些法律纠纷,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就成为当前京津冀三地法院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担负着依法审判、定分止争、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重要职责,我们应当以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去年以来,北京、天津、河北三地法院结合三地各自的功能定位和司法实际,以不同形式先后出台了有关意见或召开会议,对相关审判执行工作进行指导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经过深入的调研论证,制定和出台了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要求三地各级法院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准确把握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基本要求,依法妥善审理执行各类案件。我们相信,《意见》的出台必将对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进而通过优质高效的审判执行工作为京津冀协同发展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二、关于《意见》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意见》共分3个部分、18条。第一部分充分认识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基本要求;第二部分依法履行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促进京津冀地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第三部分建立健全京津冀法院工作联络机制,提升司法服务保障的能力和水平。归纳起来,《意见》具有四个特点:

  特点一:以发展理念为指导。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这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体现得尤为明显。比如,在三地定位中,北京是科技创新中心,着重创新发展,形成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天津是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改革开放先行区,着重开放发展;河北是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着重绿色发展。三地功能定位不同,实现错位、协调发展,最终实现共享发展。《意见》第二部分主要围绕五大发展理念展开:在服务和保障创新发展方面,人民法院要依法惩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依法审理涉及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案件,保护创新成果,推动科技创新;在服务和保障绿色发展方面,人民法院要依法惩罚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犯罪,依法审理环境资源类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大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推动京津冀地区生态文明建设、低碳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依法审理海洋环境污染案件,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在服务和保障开放发展方面,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海事海商案件,促进京津冀地区对外开放、自贸区建设,推动海运、物流、仓储等行业发展;在服务和保障共享发展方面,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民间借贷、互联网金融等区域金融案件,保护金融债权和消费者权益,促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加大对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力度,推进实现共享发展。

  特点二:以重点任务为抓手。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一个核心任务是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包括疏解一般性产业特别是高消耗产业,疏解区域性物流基地、区域性专业市场等部分第三产业,疏解部分教育、医疗、培训机构等社会公共服务功能,疏解部分行政性、事业性服务机构和企业总部。此外,在交通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升级转移等重点领域要率先取得突破。《意见》根据功能疏解、产业升级转移等要求,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如,依法惩罚阻挠破坏承接非首都功能重大项目建设的犯罪,确保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及时审理因部分企业搬迁和区域性物流基地、区域性专业市场外迁引发的租赁合同、补偿安置、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审理因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引发的企业重组、破产、强制清算、股东权益纠纷等案件;围绕疏解公共服务功能,妥善审理京津冀公共服务领域的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民生案件。

  特点三:以审判执行为重点。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审判是人民法院的天职。人民法院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唯一的渠道就是审理好、执行好涉及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各类案件。《意见》以9个条文对人民法院审理各类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等作了具体规定。如依法惩罚京津冀地区破坏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金融安全、生态保护的各种犯罪;依法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依法审理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工商、税务、城建、交通、环保、劳动保障等各类行政案件;依法执行涉及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重点项目和重点工程案件,积极开展涉金融执行积案的清理,增强执行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等。

  特点四:以协同司法为保障。京津冀三地法院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不能仍然抱着“一亩三分地”思维,各行其是,而应该加强协作,以“协同司法”保障“协同发展”。《意见》第三部分明确建立健全京津冀法院工作联络机制,以提升司法服务保障的能力和水平。具体而言,一是建立京津冀三地法院联席会议机制,重点研究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重大司法事项、司法需求、司法政策和重大疑难法律适用问题;二是加强京津冀三地法院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合作,实现三地平台共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业务协同;三是推动完善京津冀法院执行联动协作,实现三地执行指挥中心和财产网络查控系统有效对接和三地法院执行办案“同城效应”;四是充分发挥三地法院审判优势资源,推动专业化审判,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生态环境保护案件集中管辖或专门管辖制度;五是建立健全京津冀三地法院人员培训、法官任职交流、调研协调机制等。

  三、关于贯彻《意见》的工作要求

  《意见》下发后,京津冀三地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特别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

  第一、努力增强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大局意识,在大局中谋划法院工作,在案件处理中充分考虑对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影响。坚持依法审判,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发挥裁判的规范、引导作用,既促进协同发展国家战略在京津冀地区的实施,又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第二、紧紧把握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目标、方向和原则,增强前瞻性、预见性,围绕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优化提升首都核心功能,推进京津冀交通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和产业升级转移,围绕创新驱动发展,认真研究分析可能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依法妥善处理相关矛盾纠纷,促进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作用的发挥,推动形成京津冀协同发展新格局。

  第三、充分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运用诉前调解,促进纠纷解决。特别是对于政策性、敏感性强的案件,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解决;要尊重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支持、引导、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协调等方式解决纠纷;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诉讼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我向大家通报的情况就是这些。谢谢大家!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上一篇: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同一案件多个裁判文书上规范使用案号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