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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论坛专题论坛 → 对一审裁判文书公开 可行性和必要性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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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审裁判文书公开 可行性和必要性的几点思考
发表日期: 2015/12/10 8:02:33 阅读次数: 102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殷复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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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公开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是信息化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势所趋。自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启用“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以来,法院的裁判文书公开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社会上引发了强烈的反响。以江苏法院为例,截至今年11月底,全省法院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110余万篇。当前,随着裁判文书公开工作的扎实推进,对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技术规范等的讨论不断深入,其中,对一审裁判文书是否应当公开的讨论尤为激烈。在目前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裁判文书公开范围仅限定于生效裁判文书,一审未生效裁判文书尚不在公布之列,但在当前对司法全面公开、实质公开需求日益迫切的大背景下,在对裁判文书公开的价值功能进行理性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一审裁判文书公开有着扎实的法理基础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一审裁判文书公开是落实审判公开原则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从条文解释来看,一审案件毫无疑问应属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同样应当遵守审判公开之原则。一审裁判文书作为人民法院首次全面展示查明事实、适用法律、论证理由、作出结论等审理过程与内容的重要载体,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同时,一审裁判文书公开也符合当前“全流程、全方位、全透明”的司法公开理念和社会公众对深层次、实质公开的司法需求。在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均把已经结案的全部裁判文书向社会公布,而不以当事人是否上诉而区分。

    其次,一审裁判文书公开是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重要保障。司法公正应当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公正来源于审判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一审裁判文书作为审判权运行结果的第一次全面展示,社会关注度最高,公开的意义尤为重大。通过一审裁判文书的公开,将审判权运行过程和结果公之于众,可以增强法官内心的理论性自律、司法良知和职业责任感,增加案件审理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减少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各种不正当因素的发生几率,促进审判权的公正行使,真正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落到实处。同时,通过一审裁判文书公开,并将之与二审裁判文书建立关联,可以进一步强化社会公众对二审裁判的监督,使二审审判权受到有效制约,防止司法随意性。

    再次,一审裁判文书公开是提升一审裁判公信力的必要手段。一审裁判公信力不足一直以来都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问题。形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很多,文书瑕疵、裁判尺度不一是其中比较重要的因素。将一审裁判文书公开,有利于“倒逼”一审法官对文书内容、格式等方面予以规范,强化法官的工作责任心,提高办案水平;有利于各级法院相互学习和借鉴,帮助法官启发裁判思路,统一司法尺度和标准;有利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领会法律精神,并从中感受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树立法治意识。

    最后,一审裁判文书公开是保障裁判文书公开时效性的基本条件。《规定》要求,裁判文书应当在生效后七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但在司法实践中,受生效时间因涉及“送达难”以及及时确认、二审裁判结果的不可预测性(如二审撤诉后一审文书成为生效文书)等因素影响,这一规定难以得到有效执行,裁判文书公开的时效性难以得到保障。实际上,裁判文书作出之后即具有公信力和相对稳定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撤销。从此意义上说,裁判文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可公开。将一审裁判文书公开,送达及其管理难题、信息录入等问题就不会再成为制约文书公开的因素,公开流程就会简化,文书公开的时效性就会得到保证。至于一审裁判文书一旦被二审改判或撤销会对当事人的权益及裁判的社会引导作用造成不利影响的担忧,可以通过将此类裁判文书与二审裁判文书建立关联的方式予以解决,毕竟基于再审制度的存在,即使生效的裁判文书也存在被改判或撤销的可能。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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