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下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河北省信访条例》宣传贯彻会,会议对《河北省信访条例》进行了简要解读。据了解,《河北省信访条例》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涉法涉诉事项与非涉法涉诉事项相互分离
《河北省信访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8种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条例还规定,对这些涉法涉诉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纳入法制轨道,更好地综合运用法治的方式来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河北省信访条例》突出“涉法涉诉事项与非涉法涉诉事项相互分离”,不是收窄信访大门,限制群众信访权利,而是为了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尊重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和行政执法程序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优先地位,引导群众更多地采用法律手段“定纷止争”,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以解决,从而有效解决“信访不信法”难题,推动信访工作回归本位。
尊重权利和明确义务
《河北省信访条例》规定了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在条例各个章节均有体现。如,《河北省信访条例》规定,“对于信访事项简单、事实清楚的,可以当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信访人”;“涉及两个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向其中一个国家机关提出”,为节省信访人信访成本提供便利;“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国家机关可以举行信访听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此外,《河北省信访条例》同时规定了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有序信访、逐级走访、客观真实提出信访事项、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等义务。
落实首接责任,建立倒查责任制
为避免部门之间相互推诿,保证信访事项及时有效解决,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河北省信访条例》规定,涉及两个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最先收到信访事项请求的国家机关受理;受理机关同时收到或者受理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国家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信访工作实践中,少数国家机关或领导干部在没有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处理决定,针对这一现象,《河北省信访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应当建立重大信访问题倒查责任制,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追究责任,并规定“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信访事项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由其主管部门责令辞职。”
信息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