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服务】
┝ 专业服务
【综合性典型案例】
┝ 综合性典型案例
【专题论坛】
┝ 专题论坛
【综合性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地方法律法规】
┝ 地方法律法规
【国家大政方针】
┝ 大政方针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0月29日新闻发布会
 商务部副部长蒋耀平答记者问:加快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公安部负责同志就《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长期病休人员套改工资和确定退休(退职)费计发比例“工作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全文)
 河北省历年交通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附:各地标准)
 王律师提供法律调查服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专题论坛专题论坛 → 对“非吸资金”只能追缴或退赔而不能诉请返还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对“非吸资金”只能追缴或退赔而不能诉请返还
发表日期: 2015/8/6 15:07:04 阅读次数: 96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刘干 杨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近年来,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在经济下行预期较强、去库存压力较大的情况下,房企以高息借贷维持资金链的冲动明显增强,不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逐渐浮出水面。侦查过程中,有人认为可通过民事诉讼,以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的方式追回损失。

    笔者认为,对于“非吸资金”,无适用不当得利返还空间,只能作为刑事涉案财物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1.非吸资金属于刑事涉案财物,而非民事不当得利

    所谓涉案财物,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可见,涉案财物既包括违法所得,也包括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还包括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五条“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已明确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故非吸资金性质上属于涉案财物中的“违法所得”;而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可见对于非吸资金的追缴、退赔与民事不当得利的返回机制明显不同。

    2.非吸资金只能追缴或责令退赔,不能诉请返还

    对于非吸资金,除《意见》将之定性为违法所得,确定刑事追缴外,《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 》已对《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全面废止,原因是“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相关规定修改”,后者第一百三十九条只沿用了前者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明确指出“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摈弃了第二款规定,即“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与此相适应,《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亦早已要求“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明确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执行事项包括“责令退赔”和“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因此,追缴或责令退赔非吸资金应在刑事诉讼中一并解决,无须再通过民事途径维权,人民法院也不会受理。

    3.即便按不当得利纠纷受理,也应当依法移送侦查

    对于非法集资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意见》第七条除统一要求及时移送侦查外,还按审理阶段和线索来源的不同作出不同处理:

    1.尚未受理的,不予受理。对于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集资参与人就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应当不予受理。

    2.已受理尚未审结或执结的,驳回起诉或中止执行。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中止执行。

    3.获悉通报查证属实的,移送侦查。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或驳回起诉,或中止执行。

    综上,由于所谓的不当得利与非吸犯罪属于同一事实,对于非吸资金,只能通过刑事追缴或责令退赔,而不能另行诉请不当得利返还。

    (作者单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上一篇:从本案谈利他合同中的履行问题
下一篇:如何确定和调整破产管理人报酬方案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