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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民事执行的新挑战与应对
发表日期: 2015/7/26 12:18:02 阅读次数: 95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作者:谢东玥

 

    随着以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日益发展,以“收益高、开户简单、存取便捷”为特点的互联网金融产品逐渐受到人们的青睐。在互联网金融的背景下,民事执行工作正面临如下四个方面的新挑战:

  1.财产线索难发现。一是互联网金融产品种类繁多,第三方支付平台众多,被执行人的财产可藏匿于几乎是无限宽广的“网络海洋”当中。二是互联网金融账户开户简单、存取便捷,被执行人可以将虚拟财产登记在自己或亲属名下,设立多个虚拟账户隐藏财产情况或转移资金,财产线索发现难度大。

  2.协助义务主体的不确定。区别于传统以货币易货式的交易,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产生与交易是由实体金融机构与网络平台的组合共同完成,产品与资金流向复杂,涉及主体众多。以阿里巴巴公司旗下的“招财宝”平台为例,如此平台发行一支债券,与执行该债券财产相关的主体将可能包括债券的发行方、承销方、债券的交易平台(“招财宝”)、资金的支付平台(“余额宝”)、资金的来源平台(“支付宝”或网银)等众多主体,协助义务主体难以确定。

  3.传统执行手段效率不高。与银行有众多分支机构不同,互联网金融企业可能只有一个或数个办公场所,如发现被执行人持有互联网金融产品,需要法院自行赴协助义务主体所在地采取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成本大、耗时长。与此形成的鲜明对比却是互联网金融产品资金进出操作简单,资金流动迅速,被执行人只需敲动几下键盘或点击几下手机屏幕即可实现财产的转移。

  4.立法不完善,现行法律规定薄弱。目前仅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的若干条款对金融产品做出了概括性的规定,但面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种类多样、难寻难控和协助义务主体众多等新情况,上述法律规定难以发挥作用。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采用以下应对策略:

  1.建立健全法院与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的执行联动机制。实践表明,民事执行中法院“单兵作战”无法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法院应积极与人行、银监会、证监会、国信办、工信部等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洽谈合作,依靠有关部门的协助和配合,整合多方力量,多措并举,才能应对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民事执行工作出现的新情况。

  2.加快执行“点对点”网络查控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近两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大力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部分法院已经实现了通过网络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但与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点对点查控机制建设目前还是空白。各级法院应积极与相关企业及主管部门沟通协调,通过联合发文、签署合作备忘录等途径,加快建立并完善相关的网络查控机制。

  3.完善互联网金融民事执行立法,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协助执行的法律依据。什么样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可以执行?可以采取哪些执行手段?协助义务主体如何确定?这些问题都应通过完善立法来解决。

  4.建立人民法院与互联网金融企业间的联合信用惩戒机制。人民法院应与相关企业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息,相关企业可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开户、限制业务办理等措施。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信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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