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服务】
┝ 专业服务
【综合性典型案例】
┝ 综合性典型案例
【专题论坛】
┝ 专题论坛
【综合性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地方法律法规】
┝ 地方法律法规
【国家大政方针】
┝ 大政方针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0月29日新闻发布会
 商务部副部长蒋耀平答记者问:加快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公安部负责同志就《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长期病休人员套改工资和确定退休(退职)费计发比例“工作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全文)
 河北省历年交通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附:各地标准)
 王律师提供法律调查服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专题论坛专题论坛 → 关于医学立法及医疗 纠纷案件的一些思考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关于医学立法及医疗 纠纷案件的一些思考
发表日期: 2015/7/5 9:49:55 阅读次数: 90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王真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北京市第十二届政协委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急诊科主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近年来暴力伤医事件频发,2010年8月,世界著名医学杂志《柳叶刀》发表文章《中国医生:威胁下的生存》称:“中国医生经常成为暴力的受害者,医院已成为战场”。医生在中国已成为一个高危职业。

    每次发生这样的事件,大家都习惯于从医患间的关系找原因,认为医患之间缺乏沟通,医德医风滑坡。医疗机构也纷纷在内部找原因,培养医生的沟通能力,各大医院成立“医患协调办公室”。有些医患协调办公室成立10年了,医患纠纷不仅没有减少,医患办公室的人员逐年增加,但还是应接不暇。

    近10年间,医患暴力冲突呈井喷式爆发,造成医学院学生改行、新生招收困难等后果。可见问题的症结并不在医患之间,而是更深层的社会和制度上的因素。例如政府医疗投入不足、医疗资源配置不公、医疗风险保险机制缺失等。

    除此以外,我认为目前我们国家在医学立法及医疗纠纷案件审判方面也有待改进。首先法学界对医疗行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定性不准,在这种情况下制定的一系列调整医患关系的法律法规就不适应形势。如现已废弃的关于医院或医生在医疗纠纷中的举证倒置责任,为证明自己的清白,医院和医生在患者来就诊后为其从头到脚进行检查,否则就可能举不出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这直接加重临床上的过度医疗和医生不敢进行探索性治疗,不能不说是医学的倒退和悲哀。

    再如侵权责任法将医疗侵权当作一般的民事侵权来处理,废除了在我国已经沿用了半个多世纪的医疗侵权只有在构成事故的前提下,才予赔偿的原则,错误地将具有特殊性质的医疗赔偿,归到了一般的“损害责任”概念上,降低了赔偿的门槛,扩大了医疗赔偿的范围。

    我认为医疗立法应考虑到医学本身发展的局限性和专业的特殊性。法学界应对医疗行为的特殊性有清醒的认识,充分注意到医学不是万能的。在赔偿追责原则上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能适用公平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另一方面,目前法院在审判医疗纠纷案件时,也是按照以上法律指导判案。举个简单的例子说明中美在医疗纠纷案件判决上的不同:几年前,美国的一家医院里发生了一起医疗纠纷:一名新生儿因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导致心力衰竭需住院抢救,当时有一系列的医嘱需要执行,其中包括辅助治疗之一的吸氧。护士按照医嘱操作了,不久孩子还是死亡了。事后调查发现,护士虽然将氧气管插在了孩子鼻孔上,但忘记将氧气开关阀打开。孩子的父母得知后很气愤,将医院和护士告上了法庭。经过医学鉴定,法院认定护士虽然未将氧气阀打开,有医疗行为上的过错,但孩子的死亡仍是因为先天性心脏病,并非未吸氧造成,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但在中国也许不会这样判决。目前虽然有医学专业委员会的医学鉴定,但法院可以不予采信。对于医学这样一个高度专业的学科,医疗专家都不能评判,那该如何判定?谁又是法院、患者及医疗机构都相信的第三方专业评判机构?

    以上是我自己的一些考虑,希望能引起关注。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上一篇:“刑九”修改 共识形成于争论后
下一篇:刑修九草案与律师职业险境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