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服务】
┝ 专业服务
【综合性典型案例】
┝ 综合性典型案例
【专题论坛】
┝ 专题论坛
【综合性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地方法律法规】
┝ 地方法律法规
【国家大政方针】
┝ 大政方针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0月29日新闻发布会
 商务部副部长蒋耀平答记者问:加快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公安部负责同志就《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长期病休人员套改工资和确定退休(退职)费计发比例“工作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全文)
 河北省历年交通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附:各地标准)
 王律师提供法律调查服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综合性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发表日期: 2015/6/12 9:59:57 阅读次数: 88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于2015年6月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6月3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2015年6月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14年底以前单独和联合其他单位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一、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的12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予以废止。

  二、经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发的1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予以废止。

 

  决定废止的单独制发的司法解释

  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

  (12件) 

  序号

  司法解释和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及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监管机关正式聘用或委托履行监管职务的人员能否成为体罚虐待人犯罪和私放罪犯罪主体的批复

  1994年1月10日

  高检发研字〔1994〕1号 

1997年刑法第248条、第400条明确规定了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对渎职罪主体有明确规定。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做好贪污贿赂等大案要案案犯潜逃、脱逃备案工作的通知

  1994年5月11日

  高检发贪检字〔1994〕37号

贪污贿赂等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已由检察机关专门部门负责统计,该文件不再适用。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事先与犯罪分子有通谋,事后对赃物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的批复

  1995年2月13日

  高检发研字〔1995〕2号

《刑法修正案(六)》已明确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96年12月31日

  高检发研字〔1997〕1号

根据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已有明确规定。
 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批复

  1998年11月26日

  高检发释字〔1998〕7号

根据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已有明确规定。
 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五条和第四百零七条的通知

  1999年9月21日

  高检发研字〔1999〕9号

根据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已有明确规定。
 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的通知

  2004年2月10日

  高检发〔2004〕3号

已被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废止。
 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内部制约的若干规定

  2004年6月24日

  高检发〔2004〕12号

根据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已有明确规定。
 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的通知

  2004年9月23日

  高检发〔2004〕21号

已被200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抗诉工作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规定》代替。
 1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2005年9月29日

  高检发办字〔2005〕15号

已被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和2012年11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代替。
 11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

  2005年11月10日

  高检发办字〔2005〕23号

根据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已有明确规定。
 1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批准逮捕外国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2007年1月31日

  高检发侦监字〔2007〕5号

根据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已有明确规定。
 
决定废止的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发的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
(1件)

  序号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及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的通知

  2010年8月31日

  高检会〔2010〕6号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有明确规定。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


上一篇: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