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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性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 关于放开部分邮政业务资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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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开部分邮政业务资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15/6/1 22:10:00 阅读次数: 82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邮政局

关于放开部分邮政业务资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邮政管理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邮政业发展,根据新修订的《邮政法》及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决定放开部分国内邮政业务资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国内特快专递资费、明信片寄递资费、印刷品寄递资费和单件重量10公斤以下计泡包裹(每立方分米重量小于167克的包裹)等竞争性包裹寄递资费,由政府定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邮政企业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确定资费结构、资费标准和计费方式。

  二、邮政企业要遵循合法、公平、诚信原则,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优化作业流程,严格按照规定的邮政业务服务规程提供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努力降低经营成本,为用户提供质优价廉的邮政服务。

  三、邮政企业制定或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邮政业务资费项目和资费标准时,应当提前30天向社会公示,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邮政局。

  四、邮政企业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以方便用户查询的方式公布资费项目和资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坚持用户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不提供服务或未按规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的不得收费。不得采取价格歧视、价格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损害用户合法权益。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企业各类违法违规价格行为,切实维护市场良好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上述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邮政局。

  

 

 

 

信息来源: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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