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服务】
┝ 专业服务
【综合性典型案例】
┝ 综合性典型案例
【专题论坛】
┝ 专题论坛
【综合性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地方法律法规】
┝ 地方法律法规
【国家大政方针】
┝ 大政方针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0月29日新闻发布会
 商务部副部长蒋耀平答记者问:加快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公安部负责同志就《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长期病休人员套改工资和确定退休(退职)费计发比例“工作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全文)
 河北省历年交通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附:各地标准)
 王律师提供法律调查服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综合性典型案例综合性典型案例 → 在线直播:上诉人礼来公司与上诉人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 侵害发明专利权上诉案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在线直播:上诉人礼来公司与上诉人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 侵害发明专利权上诉案
发表日期: 2015/4/23 12:31:17 阅读次数: 103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2013年7月15日,礼来公司向江苏高院提起诉讼称,华生公司持续使用其拥有的91103346.7号方法发明专利生产药物奥氮平,侵害了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华生公司赔偿因其在2003年9月29日至涉案专利有效期届满日(2011年4月24日)期间侵权给礼来公司造成的损失1.5亿元、合理开支2.8万元、律师费15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其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
  江苏高院一审查明,礼来公司曾于2003年9月29日向南京中院起诉华生公司侵害本案涉案专利权(简称前案),前案二审判决华生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礼来公司50万元。江苏高院一审认为,前案与本案系针对相同侵权行为在不同时间段的损害提起的诉讼,两者不构成重复诉讼。本案诉讼时效应自前案二审判决生效日起计算,故本案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关于华生公司是否构成侵权,江苏高院认为华生公司在本案中关于其自2003年起一直使用2008年补充报备工艺进行生产的主张,与其在前案中关于其一直使用2003年备案工艺进行生产的陈述存在矛盾。并且2008年补充报备工艺未对2003年备案工艺作实质性变更,而前案中经鉴定2003年备案工艺不可行。因此,华生公司的不侵权抗辩不成立。至于华生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因涉案专利申请日在1993年1月1日以前,应当适用关于方法发明专利权不延及产品的规定,华生公司销售奥氮平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其销售奥氮平药品的获利仅能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酌定因素。据此,判令华生公司赔偿礼来公司350万元。
  礼来公司、华生公司均不服该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由周翔(审判长)、吴蓉(承办法官)、宋淑华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由周睿隽、张博担任,并定于2015年4月22日上午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审理本案。

上一篇:指导案例45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下一篇:披露型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权利人的损失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